各烟叶站、股(室):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局结合实际修订了《云南省楚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楚雄州楚雄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楚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楚雄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对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其核准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的,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的要求,在本规划实施后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照本规划执行。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者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楚雄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八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楚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九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条 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可设置二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限制。
第十一条 本市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楚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及《云南省楚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违章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烟花爆竹、化工产品、药妆医械、农畜养殖、农药化肥等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的经营场所;
(八)楚雄市主城区及郊区城乡结合部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乡镇街道(集市)、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50米以内;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业态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者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体用品、母婴用品、电玩城、儿童娱乐场、奶茶店、台球室、各类培训咨询机构、家电家具、五金机械、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照相馆、床上用品、彩票专营、传真打印、糕点烘焙、音像制品、建筑材料、装饰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机耕农具、修理修配、汽车美容、丧葬用品、冷链制品、成人用品、农资产品、饲料销售、生鲜店、宠物店、渔具店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本人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70%执行,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级、二级;
3.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楚雄市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并向楚雄州烟草专卖局报备,可以放宽办证条件。
第十四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30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申请变更到本市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五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30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在本市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 执行。
第十六条 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户歇业后三十日内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受本单元网格规划数量限制:
(一)以租赁方式租赁经营场所经营的;
(二)持证已达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过;
(三)新经营地址在原单元网格且距离原经营地址半径500米范围内;
(四)原持证户本人申请;
(五)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地址零售点间距符合本单元格距离限制条件,且在该地址距离限制范围内无排队轮候的申请人;
本条规定同一持证户只适用一次。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十七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全市总体布局
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重点规划在高端生活小区、繁华商业区、名胜风景旅游区,具体到街道路段。对雪茄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楚雄市区域内共布局雪茄烟专营零售点5个,具体布局为:楚雄市高新区丰胜路规划数量1个,楚雄市高新区彝人古镇四期规划数量1个,楚雄市彝海社区彝海北路规划数量1个,楚雄市彝海社区青龙河东路规划数量1个,楚雄市子午镇子午新大街规划数量1个。
第十八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类型
(一)本规划第十二条第十款所列经营业态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或者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情形,不予设置雪茄烟零售点。
(二)因向未成年人销售雪茄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雪茄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
(三)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
(四)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5)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6)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7)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8)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9)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雪茄烟的;
(10)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
(1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雪茄烟的;
(1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雪茄烟的;
(13)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14)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5)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本市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楚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楚雄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楚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楚市烟专〔20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