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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6-/2021-0811005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 2024-03-04
发布机构: 楚雄市税务局 生成日期:
称: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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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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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

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行政执法案卷

评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股(室)、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2.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 和标准

3.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行政执法案卷

评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对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进行评判,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察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税务行政执法单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及其各分局。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税收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能够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具有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五条 法制股为执法案卷评查责任部门,市局各股室、各分局为配合部门。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应及时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执法文书及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材料整理立卷,执法单位案卷承办机构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检查、补正并归档,案卷卷宗除行政许可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和行政处罚类的“简易程序处罚”等材料少的税务行政执法案卷卷宗外应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七条 案卷评查遵循公正、公平、标准统一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开展案卷评查,应根据评查制度、年度工作安排制定评查工作方案和标准。开展案卷评查可采取专项评查,也可以结合执法检查考核的形式组织评查。

第十条 实施案卷评查可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组织基层执法单位互查的方式实施案卷评查。基层执法单位根据相关制度按上述方式对本单位案卷实施自查。

第十一条 组织案卷评查、自查应当在分管领导的组织下,由2名以上评查人和受查单位案卷承办人一同实施,评查人应当持有执法资格证。

第十二条 对执法单位实施案卷评查,抽取的案卷数量,能够反映执法单位阶段或年度执法活动。纳入评查的税务行政许可案卷、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简易程序处罚案卷、不予处罚案卷、行政复议案卷以及其它税务行政执法案卷不少于本阶段办理数量的10%。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七)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的案件是否移交;

(八)罚没收据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九)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十)执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十四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受查单位案卷承办人签名。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负责人应当综合案卷评查情况,向受查单位反馈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案卷评查负责人应当综合分析基层执法单位执法情况,向分管领导提交评查报告,并将评查结果抄送市局法制股、纪检组和办公室备案,以便将评查结果纳入对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参与依法行政单位先进评比,不合格案卷制作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受查单位对评查机关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案卷承办机构应适时组织执法人员案卷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法制股和纪检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局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本单位实际适时修改案卷评查制度。

第十九条 法制股应当每年向市局和楚雄州税务局报告本单位案卷评查情况,向市政府办公室法制科、楚雄市司法局依法治理与依法行政科报送案卷评查报告。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