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楚雄市乡镇(街道)餐厨垃圾资源化规范化处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
(本文有删减)
楚雄市乡镇(街道)餐厨垃圾资源化规范化处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州党委、政府关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坚决扛牢“强州府”责任担当,着力打造“最干净、最整洁、最有序、最安全、最文明”的宜居宜业宜游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楚雄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7年底,全市范围内因地制宜开展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城市建成区内餐厨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全覆盖,乡镇(街道)集镇覆盖率达40%以上、集镇外覆盖率达30%以上的行政村,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知晓率达90%以上。
二、实施范围和方法步骤
(一)实施范围
楚雄高新区、16个乡镇(街道)。
(二)实施方法
采用“分类投放、灵活收集、设点暂存、统一运输、集中处理”的方法进行处置。
分类投放:各乡镇(街道)集镇内和集镇外餐厨垃圾收集桶符合GB/T19095-2019国家现行标准,垃圾桶由乡镇(街道)自行解决,垃圾产生单位进行分类投放。
灵活收集:根据集镇内外的道路、人流等情况匹配适当的收运车辆,采用罐装大车+电动三轮车相结合的方式,以符合乡镇(街道)特色灵活便捷的方式实现餐厨垃圾收运和安全生产兼顾的目标。
设点暂存: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餐厨垃圾中转暂存点。
统一运输:由罐装大车将零散收集到的餐厨垃圾和暂存点中的餐厨垃圾统一运输到餐厨垃圾处理厂,杜绝餐厨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集中处理:各乡镇(街道)收集到的餐厨垃圾应当到楚雄市核准的具有餐厨垃圾收集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资源化利用或由具备楚雄市核准的餐厨垃圾处置的企业自行收转运一体化处置,实现楚雄市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目标。
(三)实施步骤
1.项目建设阶段(2025年4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力争2025年底前,建成楚雄市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体系,完善餐厨垃圾运行处置软、硬件设施,达到运行、处置等各项国家标准,确保楚雄市餐厨垃圾资源化规范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2.试点阶段(2026年1月1日—1月31日)
为实现乡镇(街道)餐厨垃圾规范化资源化处理工作落实落细,鹿城街道、彝海街道、东瓜街道试点先行,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先城市后乡镇、先集镇后村组(社区)、先公路沿线后郊区、先大型餐饮企业后小型餐饮企业,先易后难的方式开展工作。
3.推广阶段(2026年2月1日—4月30日)
总结试点阶段工作,16个乡镇(街道)推广符合本地实际的实践经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有序开展后续工作,分批把更多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餐饮企业纳入餐厨垃圾规范化资源化处理范围。实现城市建成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覆盖率达70%,乡镇(街道)集镇达30%、集镇外达20%。
4.普及阶段(2026年5月1日以后)
普及阶段把所有乡镇(街道)全部纳入餐厨垃圾规范化资源化处理范围,之后常态化开展工作。力争到2027年底,城市建成区内餐厨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全覆盖,乡镇(街道)集镇覆盖率达40%以上、集镇外达30%以上。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乡镇(街道)餐厨垃圾规范化资源化处理沿用楚雄市建成区收运处置方式,服务标准在城市建成区原有标准上按运输距离实行差额收费,具体标准由各乡镇(街道)与收运处理企业协商制定。
(二)各乡镇(街道)是餐厨垃圾规范化资源化处理工作落实责任主体,须牵头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相关工作。为确保餐厨垃圾规范化资源化处理工作落实落地并取得实效,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监管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做好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等工作的宣传,培养餐饮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食堂、学校等场所餐厨垃圾分类投放意识,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做好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收运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协议工作,确保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及相关的协调、管理、监督等工作有序推进。
(三)各乡镇(街道)、市属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单位餐厨垃圾的监管,确保餐厨垃圾整体清运,严禁私自对餐厨垃圾进行油水分离,依法查处乱投乱倒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直排雨污管网、河道沟渠、厕所或交给未经许可的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等行为;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食品等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严防餐厨垃圾流入畜禽养殖环节,加强对畜禽饲养场(户)使用餐厨垃圾养殖危害性及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行为。
(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必须规范操作流程,实现源头减量和密闭运输,严禁造成二次污染,切实做到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并接受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之规定,对违反的单位分别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