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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1-/2022-062400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2022-06-20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6-20
称: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市暖企纾困助力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号: 楚市政办发〔2022〕2号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市暖企纾困助力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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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高新区、市属有关部门,各乡镇:

《楚雄市暖企纾困助力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十五条措施》已经十届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市暖企纾困助力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不变,全面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支持存量商业和办公用房改为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可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尽快出台楚雄市商改租实施细则,鼓励符合条件存量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购买存量土地、非住宅商品房、车位,加大商品房去库存力度,激活市场购买信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升值;鼓励居民购买地下车位,加快地下车库登记交易,贯彻落实《楚雄市城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并完善地下车库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推进地下车库登记交易工作。从严规范路边停车行为,加强和引导小区地面停车管理。

 

二、支持住房刚性需求

凡在楚雄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签订网签合同/二手房交易合同并完成契税缴纳的农业户口人员,市财政给予购房款总价1%的补贴。

 

三、容缺办理商品房购房人落户、子女入学相关手续

商品房购房人凭借《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购房全款发票可落户,乡(镇)、村(社区)应做好购房群众户口接收和服务管理工作。购房人落户后,其子女可在划定片区内入学,由学校到住建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及实际居住地进行核实,对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居住的,可以按实际居住地片区入学。

 

四、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租赁的政策优势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根据楚雄市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和管理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职工和双职工分别调整为42万元和72万元,高层次人才、二孩和三孩家庭分别再上浮50%、10%和20%。降低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全面实施异地贷款政策,楚雄州行政辖区外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扩大刚需购房提取使用范围,职工在楚雄市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除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还可以申请提取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

 

五、优化供地规模,强化规划引领

合理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促进职住平衡。根据楚雄市片区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合理确定新增住宅用地供应量,去库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暂缓或限制供地。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探索打造“五分钟、十分钟、十五分钟”生活圈,合理配套相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设施,进一步提升房地产项目品质。新出让土地要达到“五通一平”条件(通给水、通电、通路、通通讯、通排水、平整土地)。已出让土地应按照规划加快完善项目周边的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做到与房地产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六、允许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应当组织施行整体规划验收,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实施。小区内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已审批规划图件的要求。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按经批准的分期范围和内容分期组织验收。分期验收时,其配套设施投资完成额不得少于应配套设施投资总额的70%,且前期所必需的和不可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当一次性到位;后期30%以下投资额的配套设施全部完成后方可组织小区整体验收。

 

七、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价款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缴纳的,企业可申请延期60日缴纳,属于分期缴款的,各期缴款时间均可在原合同约定时间延期60日。延期缴款时间(60日内)不计违约金,不计利息。最后一日缴款日期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八、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对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优化预售许可办理程序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对于信用记录良好且施工进度快的项目,可适当降低工程形象进度要求。

 

十、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保全、执行的“府院联动”机制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保全、执行的“府院联动”机制。

 

十一、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见索即付保函同等金额替代需缴纳的代建学校、道路等公共设施的保证金或零星用地整合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十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

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持续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区域房价水平、市场供需、产品品质等情况合理定价,不恶意降价,保持房价在合理区间运行。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预售价格,价格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恶意降价、不正当竞争的惩戒,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市场环境。

 

十三、大力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处置的思路,深化烂尾楼清理整治行动,2022 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烂尾楼清理整治任务。同时,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机制,防范新的烂尾楼问题发生。对停工半停工风险项目要制定“一楼一策”复工方案,以6 个月为限推动项目复工续建。对延期交房的,限制其参与新出让土地的竞买,以及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

 

十四、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

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房日期,顺延时间以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起止时间为准,不计违约责任,但开发企业应在合理时间内采用书面通知形式提前告知商品房买受人。

 

十五、建立常态化信息报送机制和网上舆情监测机制,按月报送房地产经济运行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预期

有关部门要做好房地产市场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引导各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及自媒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规范发布信息,依法查处散布谣言、恶意宣传炒作等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