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号: cxs001-/2022-0624001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22-06-21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6-21
称: 解读《楚雄市暖企纾困助力房地产平稳有序发展十五条措施》
号:

解读《楚雄市暖企纾困助力房地产平稳有序发展十五条措施》

发表时间:2022-06-21
字体:[    ]

《楚雄市暖企纾困助力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十五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经第十届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同意,于2022年6月20日印发实施。为便于市级有关部门、各企业以及购房者更好地了解措施,现就出台背景和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以来,受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尤其是银行贷款政策收紧,贷款门槛提高,审批放款速度放慢,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冷楼”现象。2021年年底,虽然银行政策有所放松,但整个房地产市场销售仍不理想,购买力不足。为提振市场信心,确保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参考其他省市相关措施意见,结合我市房地产业现状,特制定本《措施》。

2022年5月,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的指导意见》(楚政办发〔2022〕3号)要求,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的意见》《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试行)的通知》等地方性措施,结合我市实际,草拟《措施》,期间经多次征求涉及部门、房地产企业及司法机构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

 

二、措施的主要内容

本《措施》共15条,从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支持住房刚性需求、强化规划引领、营造优良市场环境等方面助力房企发展。

(一)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精神,尽快出台楚雄市商改租实施细则,鼓励符合条件存量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贯彻落实《楚雄市城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并完善地下车库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推进地下车库登记交易工作。从严规范路边停车行为,加强和引导地面停车管理。

(二)支持住房刚性需求。采取政企补助的方式,支持农业户口人员到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具体购房补助政策详见《楚雄市支持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

(三)容缺办理商品房购房人落户、子女入学相关手续。商品房购房人凭借《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以及购房全款发票可落户,对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居住的,可以按实际居住地片区入学。

(四)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租赁的政策优势。根据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2022年5月6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楚雄州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方案》,5月10日《楚雄州公积金中心关于明确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条措施,明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和住房公积金不会受影响;个人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的不作逾期处理。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全面实施异地贷款政策,扩大刚需购房提取使用范围。

(五)优化供地规模,强化规划引领。为确保新出让土地达到“五通一平”条件及周边配套设施做到与房地产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制定本条,合理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促进职住平衡,提高土地出让条件,强化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六)允许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根据2021年10月1日出台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按经批准的分期范围和内容分期组织验收。

(七)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价款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缴纳的,企业可申请延期60日缴纳,属于分期缴款的,各期缴款时间均可在原合同约定时间延期60日。

(八)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九)优化预售许可办理程序。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制定本条,可以最小以栋为单位办理预售,对于信用记录良好且施工进度快的项目,可适当降低工程形象进度要求。

(十)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保全、执行的“府院联动”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条,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保全、执行的“府院联动”机制。

(十一)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按照2022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以及省州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条,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见索即付保函同等金额替代需缴纳的代建学校、道路等公共设施的保证金或零星用地整合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十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按照2021年7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条,重点整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区域房价水平、市场供需、产品品质等情况合理定价,不恶意降价,保持房价在合理区间运行。

(十三)大力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202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烂尾楼清理整治任务,树立市场信心,遏制增量,对延期交房的,限制其参与新出让土地的竞买,以及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

(十四)新冠肺炎疫情因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故因本地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

(十五)建立常态化信息报送机制和网上舆情监测机制,按月报送房地产经济运行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预期。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利用市场形势差,或者曲解政策法规的方式误导舆论,打击市场信心,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存在,对于该种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回应,并依法查处散布谣言、恶意宣传炒作等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原文件: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市暖企纾困助力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