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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1-/2022-0525002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22-04-16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4-16
称: 解读《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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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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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下发了《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楚市政办通〔2022〕1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承包农户、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通知》相关内容,现将有关文件出台背景和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当前,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总体呈加快发展态势,土地流转面积已达6.2万亩,但还不同程度存在流转行为不规范、流转后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流转土地矛盾纠纷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守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基础。

 

二、文件依据

根据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号令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楚市政办通〔2016〕68号)和《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楚雄市的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从5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的措施。

(一)深入学习贯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法定职责,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依法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切实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全面落实工商资本租赁土地监管制度。要求各乡镇要认真执行规定,全面落实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分级备案和风险防范制度。对工商资本大面积租赁农村承包地实行分级备案,其中:2000亩以上需报省级备案,1000亩—2000亩需报州级备案,500—1000亩需报市级备案,500亩以下需报乡镇备案。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通过设立风险保障金等逐步建立风险防范制度。

(三)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要求各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管理。一是规范使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二是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指导签订,减少合同纠纷隐患;三是实行分级备案制。单个业主流转土地100亩以下的,经发包方和村(居)委会审核后,报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备案;100亩以上(含100亩)的,经发包方和村(居)委会审核后,并交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复核后,报市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楚雄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

(四)分类施策妥善处置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要求各乡镇要按照“全面摸清底数、坚决遏制增量、妥善处置存量”原则,摸清底数,坚决遏制增量。一是对新流的土地要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一律不得出现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行为;二是流转合同已到期的要及时解除,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要迅速恢复原土地利用性质,不改变土地利用性质又确需继续流转租用的,要按规范程序、要求重新签订流转合同;三是流转合同尚未到期且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要引导租赁业主调整种植结构,逐步有序恢复原土地利用功能。

(五)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求各乡镇要进一步完善乡村调解制度机制,按照属地原则,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依法解决,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因土地流转而引发的恶性事件和大规模的上访。

原文件:《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