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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1-/2021-090700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2021-06-16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6-16
称: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号: 楚市政办函〔2021〕6号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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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市属有关部门:

《楚雄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5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函〔2021〕18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结合楚雄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把确保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管控、激励引导,分类施策、稳妥处置,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把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楚雄市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粮食安全提供保障。

二、成立机构

成立楚雄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明海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居政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志办主任、市经研中心主任

夏 颖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云波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徐少华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世良 市水务局局长

段 锐 市商务局局长

普有华 市林草局局长

李 丽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文俊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姚志云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15个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刘云波、夏颖兼任,副主任由赵文俊、姚志云兼任,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抽调组成。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跟踪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梳理分析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推进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领导小组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者自行递补,报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三、重点工作

(一)强化耕地保护。耕地是粮食安全的“命根子”。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夯实部门、乡镇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责任,多措并举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加强国土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种植粮食耕地,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先补后占”的占补平衡要求;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确实因国家和省州重大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报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按照“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建设要求,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及其他种粮耕地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加强提质改造,提高耕地质量,确保2021年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3.53万亩,到2025年全市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25万亩以上,占永久基本农田的65 %以上。认真落实《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改善农田管理和耕作措施,通过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等轻简、高效、操作性强的技术措施,提高土壤肥力,实现用地和养地相结合。每年全市完成测土配方施肥面积56万亩以上,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以上。大力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争取每年完成1万亩以上。完善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在全市建立7个耕地质量监测点和耕地产能评价点。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争取到2025年全市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53以上,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各乡镇要根据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相关制度,严格落实管护责任。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根据国家和省州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确保数量划足、质量划优,确保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不少于37万亩。引导作物一年两熟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要充分认识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全市稻谷、麦类、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要达到45万亩左右。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油料、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确保完成粮食生产任务的前提下,结合乡镇实际发展特色产业。要有计划地指导生产者逐步调减非优势产区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对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占用耕地发展林果、蔬菜、中药材等非粮作物的要加大政策引导,分类妥善处置,不搞“一刀切”。(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等处罚措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强化工商资本租赁耕地监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落实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用电、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培育从事粮食专业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在示范认定、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要严防工商资本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进入农村无序发展“非粮化”生产,各乡镇要抓紧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强化科技增粮措施。要聚焦稻谷、玉米、小麦、马铃薯等主要粮食作物,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生产技术推广。抓实“良种”推广,建立分区域、分作物、分层次的良种区试、良种示范、良种推广基地,依靠良种推广,提高主要粮食作物产量。要抓实“良法”配套,围绕节种、节肥、节药、节水、节工及高产、高效技术,集成推广科技增粮措施,推进粮食生产绿色发展。推广精细播种、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杂交稻旱作、稻渔综合种养等关键技术。加强粮食种植绿色高质高效示范建设,每年全市实施粮食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创建2万亩以上,推广农民田间学校、高素质农民学校模式,在春耕备耕、中耕管理、秋收秋播、防灾减灾等关键时间节点,积极组织广大农业科技人员进村入户,深入生产一线蹲点,面对面开展帮扶指导,搞好技术培训,加强对作物播种、育苗、移栽、施肥、防病虫等各个生产环节的技术培训和服务。加强粮食加工、储藏技术创新,提高粮食初加工和精深加工能力,改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加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各乡镇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村(社区)、到村组、到地块。要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优化考核指标,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稳定和完善种粮补贴政策。重点落实好产粮大县奖励、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粮食生产优惠扶持政策,稳定种粮基本收益,切实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市、乡财政要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力度,坚持把粮食生产作为地方财政优先保障领域。将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从事粮食生产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的信贷投放。探索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力争种植业投保面积达20万亩、三大主粮作物投保面积达18万亩以上。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着力解决水稻机插、玉米籽粒机收等瓶颈问题,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积极鼓励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整合绿色综合防控、农机农艺和种养结合,通过规模形成景观,带动二产加工和三产观光,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提升粮食生产综合收益。支持粮食产后烘干、加工等设施建设,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确保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58万亩左右、产量18万吨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加强耕地种粮情况监管。按照国家和省、州部署,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将定期不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等耕地种粮情况进行监测,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各乡镇要对本乡镇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清零,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市属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各乡镇对防止耕地“非粮化”负主体责任,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负监管责任,其他市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抓好落实,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严格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并与有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对落实不力的乡镇进行通报约谈。

(二)全面摸底排查。各乡镇要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专班,组织对辖区内耕地“非粮化”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将排查工作落实到村组、到田块,不留空隙、不留死角。对排查情况建立工作台账,明确目标,分类施策,有序化解存量、坚决防止增量。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切实做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宣传引导,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浓厚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

各乡镇要分别于每年的5月30日、12月20日前将时段内的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情况报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楚雄市耕地“非粮化”排查工作台账表

      2.楚雄市耕地抛荒排查工作台账表

 

附件1

楚雄市耕地“非粮化”排查工作台账表

乡镇(盖章):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序号

非粮化耕地所在地:

村(社区)

非粮化耕地责任人

非粮化耕地面积

(亩)

非粮化耕地四至信息(经纬度)

耕地非粮化时间

耕地非粮化类型(亩)

地类

姓名

联系电话

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严格管控区耕地

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

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

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

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

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沟坑占比超标的稻渔、稻虾、稻蟹、稻蛙等综合立体种养

其他

合计

备注:1.“非粮化”承包耕地责任人是指耕地确权登记承包人,“非粮化”机动耕地以村支“两委”为责任人。2.“非粮化”耕地面积按实际面积填写,不按计税面积填写。3.园地是指果园、茶园和其他园地。4.工商资本流转耕地不种粮情况不包含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和沟坑占比超标的综合立体种养地。5.地类为水田、水浇地、旱地。

 

附件2

楚雄市耕地抛荒排查工作台账表

乡镇(盖章):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抛荒耕地所在县(市区)

抛荒耕地所在乡镇(街道)

抛荒耕地所在村(社区)

抛荒耕地所在村组

抛荒耕地责任人

抛荒面积

(亩)

抛荒耕地四至信息

抛荒年限(亩)

抛荒原因(亩)

地类

姓名

联系电话

2020年抛荒的

抛荒两年以上的

水系

破坏

地质

灾害

土壤

污染

人为

抛荒

其他

合 计

备注:1.抛荒的承包耕地责任人是指耕地确权登记承包人,抛荒的机动耕地以村支两委为责任人。2.抛荒面积按实际面积填写,不按计税面积填写。3.人为抛荒是指耕地具备耕种条件,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不进行耕种,致使耕地荒芜的行为。4.地类为水田、水浇地、旱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