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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2-10-24 11:49 信息来源:  作者:市商务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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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各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市、乡、村三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和市、乡、村三级物流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管理对象是指依照《楚雄市2021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标准要求建设的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及村级电商服务点及物流配送点(以下简称“农村电商服务站点”)。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遵纪守法为红线,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由楚雄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由市商务局负责具体工作安排,楚雄唯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运营各环节制定的管理制度,主动承担和履行下列社会责任:

(一)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爱护站内公共设施、设备。站内按要求配备的电脑、办公桌椅、招牌等均属于公共财产,服务站有使用、管理、维护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所有权。要专配专用、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

(二)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参加楚雄唯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交流、宣传和促销活动,积极争取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持,经常组织村民开展电商培训学习,培育村民网购网销习惯,引导大众创业。

(三)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加强自我管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商品准入和可追溯、服务承诺等各项制度,保证不经营假冒伪劣、变质过期、质低价高和“三无”产品,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配备消防器材和防盗设施。电脑及其显示屏,不得播放与产品展示、政务信息、服务群众无关的内容。

(四)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店容店貌应长期保持整洁,商品陈列应分类摆放,明码标价,自觉维护“楚雄市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整体形象。

(五)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熟练掌握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日报(站点交易信息采集表)、“智慧乡村”报送流程与政府合作的各大电商平台、楚雄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及相关物流管理、数据报送等系统的操作流程;熟练掌握网上代购、网上代卖、网上缴费及“农产品上行、工业品下行”的物流续接配送等相关业务知识。

(六)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竭诚为群众提供耐心、周到、热情的服务。群众进店百问不烦,网上浏览购物百挑不厌、

多少不限;对群众提出帮助推销农副产品的要求不怠慢、不推诿;对收寄的包裹做到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及时通知或送达,不延后、不积压。

(七)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上报信息实行日报制和月报制,每天于23:00前在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直报本日信息,包括站点名称、站点类型、代买商品类别、代买总金额、代买总订单数、销售商品类别、销售总金额、销售总订单数等信息;每月5日前在网上直报上月物流配送统计报表。同时,要按要求及时上报其它相关报表。

第五条加强对服务站的监督管理,以检查、考核为手段,实行日常督查、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与楚雄唯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条款。

第七条市商务局应加强对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其规范经营,共同维护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为农民群众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第八条楚雄唯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培训,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及材料收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站的服务和经营水平。

第九条本办法由楚雄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楚雄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