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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楚雄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楚雄市电子烟零售点“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2-06-01 17:35 信息来源:楚雄州楚雄市烟草专卖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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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楚雄市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及《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楚雄州楚雄市烟草专卖局结合楚雄市实际,制定了《楚雄州楚雄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楚雄市电子烟零售点“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具体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距离标准:全市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均不得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二、测量标准:

(一)学校—零售点:以申请人经营场所的正门边框为测量起点,以幼儿园、中小学供学生进出的校门(包括主校门、侧门、偏门等,不含专用消防通道)边框为测量终点,以安全行走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翻越护栏、横穿街道、绿化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

(二)零售点—零售点:新设置电子烟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以《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中的第八条规定为准。本标准所称的间距,是指申请办证地点与其道路同侧左右、交汇路口(街道交汇口)转角零售点之间距离,以经营场所门前安全行走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翻越护栏(隔离栏)、横穿街道、绿化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测量起始点以商铺出入口最近位置(同方向门边至门边)为测量基准点;零售点间距测量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测量工具,测量时,申请人、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共同在场完成并书面签字认可。

三、本标准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本标准由楚雄州楚雄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楚雄州楚雄市烟草专卖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