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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D530000201806110027号举报件查处整改情况的公示

发表时间:2018-06-19 14:45 信息来源:楚雄市人民政府  作者:楚雄市人民政府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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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件内容

  楚雄市大商汇港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私自处理废机油桶、废旧电瓶、废机油格。

二、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举报件反映的问题,楚雄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1名市级领导任组长的调查组,612日市环保局调查人员迅速到楚雄港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开展调查,同时楚雄州环保督察办公室2名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督察。2018614日楚雄市环保局4人到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楚雄地区废油(废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现场调查核实。

(一)被举报单位基本情况

楚雄港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滇中大商汇二期109号,销售中华汽车(4S店)及保养维修。20163月开始在大商汇建设,环境影响登记表20164月取得《楚雄市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环许准〔201636号)

公司主要业务是汽车销售和汽车维修保养。经营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汽车保养、维修更换下来的废机油、废铅蓄电池、废机油格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现场检查,楚雄港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了危废暂存间,设置了危险废物标识。现有废机油桶25只(4升)、废旧电瓶5、废机油格10个。

楚雄港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61月首次与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废矿物油收购处置合同》,之后2017年、2018年连续与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废矿物油收购处置合同》。经查阅台账,废机油转移记录清楚,办理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云南省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申请表》。但废机油桶、废旧电瓶、废机油格没有转移台账记录,对此楚雄港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自20163月至今共出库废电瓶67个,废机油桶2186只(4升)、废机油格1332个。出库的废机油桶、废旧电瓶、废机油格在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来拉废机油时一起拉走,没有做交接签字手续,也没有收取费用。

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陶瓷特色产业园区,20154月取得了云南省环保厅发的《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1612月在我市注册了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楚雄地区废油(废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楚雄市环保局向其发放了《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CXS532301001),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危险废物代码:900214082018614日市环保局4人到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楚雄地区废油(废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现场调查核实。对每间房屋进行检查,未发现存有废机油桶、废旧电瓶、废机油格。对电脑台账进行检查未发现有废机油桶、废旧电瓶、废机油格的台账记录痕迹。现场理人员均否认收集、转运过废机油桶、废旧电瓶、废机油格。

(三)调查核实结论

经认真调查核实,该举报件反映楚雄市大商汇港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私自处理废机油桶、废旧电瓶、废机油格。的举报内容基本属实。楚雄港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生的废机油桶、废旧电瓶、废机油格去向不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办结情况

  经楚雄市环境保护局调查,楚雄港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生的废机油桶、废旧电瓶、废机油格去向不明,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楚雄市环境保护局2018615日已立案查处。

(一)2018615日,楚雄市环境保护局向楚雄港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楚市环责改字〔20185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企业现有的废机油桶、废旧电瓶、废机油格已封存在危废暂存间,违法行为已终止。

(二)经调查,楚雄港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2018615日,楚雄市环境保护局已决定立案调查(楚市环立〔20185号)。楚雄市环境保护局已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该举报件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