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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预防食物中毒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告知书

发表时间:2022-06-17 08:34 信息来源:数字楚雄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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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预防食物中毒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告知如下:

一、草乌、附子、附片等是毒性中药材,加工食用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提醒广大群众切勿擅自食用。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加工经营以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管理,采购食品原料时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严禁在集体聚餐中提供使用未经检验检测、生产厂家不明、未经登记备案的白酒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白酒和家庭自酿酒或散装储藏酒。对农村自办宴席发生食物中毒安全事故的,举办者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各集贸市场、餐饮服务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提供、谁销售、谁负责”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四、学校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单位集体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农村集体聚餐和家庭自办宴席、大型会议、建筑工地食堂等群体用餐单位一律严禁加工食用野生菌(包括野生菌干制品)、四季豆、发芽马铃薯等有潜在风险的高危食品以及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

五、白酒生产经营者严禁购买、贮存和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使用环节管理,专人专位管理存放,标贴明显标识,做好领用登记,严禁同白酒混合存放。

六、广大群众不要随意采摘、出售、购买食用不熟悉或有毒、霉烂、难以识别种类的野生菌类。对自己熟悉并确定为无毒的野生菌不得混合或凉拌食用,加工时一定要炒熟煮透后再食用,食用野生菌时不要饮酒,以避免所含成分与乙醇发生不良反应引起食物中毒。没有吃过的一定不要吃,不认识的一定不要吃,没有把握的一定不要吃。

七、不食用野生动物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肉,谨防禽畜肉类食物中毒。

八、消费者食用食物后,如果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幻觉等症状,应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调查。

请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请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或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