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楚雄百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姓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涉案网站,针对腾讯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微信视频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或者其他运营商网站的产品或服务,以虚假提高内容信息的关注量、点赞量、评论量、阅读量、粉丝量为目的,向客户有偿提供刷量服务,由姚安县小丰数据工作室(以下简称小丰数据工作室)负责收款。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软件名称为“腾讯微信软件(for iOS)”“腾讯微信软件(for Android)”的著作权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取得第9085979号“微信+图案”注册商标。www.qq.com腾讯网是微信下载官网,ICP备案显示主办单位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上述微信软件及各软件版本授权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同进行运营以及维权。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百姓公司、小丰数据工作室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进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正常的互联网竞争关系,遂诉至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微信平台享有竞争利益和竞争优势,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百姓公司、小丰数据工作室接受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微信小程序运营者、微信视频号运营者、微信投票参与方委托,通过技术手段,为他人提供刷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有偿服务。主观上明知该服务后果是帮助他人提高了公开展示的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等数据,该数据并不能真实反映微信公众号、小程序、视频号经营者的点击量、浏览量、粉丝量,客观上这种虚假的数据使得购买刷量服务的经营者的数据上升,变相使得未购买刷量服务的经营者的数据下降,影响了客户对数据以及内容的真实判断,给微信平台用户、微信经营者以及原告本身造成危害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本案系一起涉“微信刷单”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详细分析了网络刷单的危害后果,并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经营秩序,为引导互联网健康发展起到规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