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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tytj-/2021-1117003 信息分类: 教育政策
发文日期: 2021-10-18
发布机构: 楚雄市教育体育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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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表时间: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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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资助,根据《楚雄州教育体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楚雄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楚教通〔2019〕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及乡镇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乡镇相关职能机构、村委会(社区)和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有关依据,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 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市、乡(镇)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每学期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数据比对,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八条市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九条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负责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公示、建档等工作,建立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向市教育体育局上报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统计表等材料。

第十条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公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年级组长(主任)、班主任、教师、学生代表、家长代表。

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可将乡(镇)相关职能机构和村委会(社区)等纳入认定机构和工作组成员。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可通过年级、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产生方法由各校自行制定。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学校要根据工作开展需要明确认定机构的相关职能部门小组,细化职能职责和工作措施,层层落实认定工作责任,中心学校认定工作要落实到辖区内所有学校。认定工作可根据学校规模采取以完小或年级为单位,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分组分片进行。

第十二条在市外学校就读的各学段学生(含高校),根据资助政策落实需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视情况由市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公安等部门和生源地乡镇、学校协同组织开展。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 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报备。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新生为学籍注册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将最终认定的数据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开学初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 《楚雄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个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 写《认定申请表》及时提交学校。根据认定需要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同时提交影响家庭经济状况如债务、残疾、重大疾病等 方面的有效证明材料。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帮扶原则和“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的认定、资助方式,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重点保障人群 中的在校生及经学校采集核实的特殊困难群体学生不需再申请, 均应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

(三)学校认定。由学校认定评议小组或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核。学校要加强与政府各职能机构、村委会(社区)间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人员力量,认真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对《认定申请表》中所填信息核实要采取入户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特别是情况基本相同的家庭要反复比对核实,避免家庭间相互抵触和出现争议现象。学校在认定工作中应综合考虑所辖范围内不同片区经济差异、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家庭日常消费等,认真核实分析学生家庭收支情况,合理测算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含交通费),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划分困难等级。学校在工作开展中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四)结果公示。学校认定程序完成后,学校应将《XX学校XX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示名单》(附件2,以下简称公示名单)和学校认定工作组织情况,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提出。 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对学校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书面方式向上级管理部门提请复核。上级管理部门接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提出的诉求属实,应作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 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汇总造册《XX学校XX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名册》(附件3),形成《XX学校XX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情况报告》(附件4),连同学生(或监 护人)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公示名单》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 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各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市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工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八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学生(或监护人)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期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相应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期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困难等级。

第十九条学校要严肃按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杜绝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等情况发生,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行政处罚条例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各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体育局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