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人社监罚字〔2021〕第2号
昆明康正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
你单位拒不履行我局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楚市人社监令决字〔2021〕第46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以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缴款书,并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刘培林 执法证号:YCX12110电话:6550110
劳动保障监察员:许冬梅 执法证号:YCX09407电话:6550110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