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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ncj-/2025-0114034 信息分类: 资金使用计划
发文日期: 2021-05-29
发布机构: 楚雄市乡村振兴局 生成日期: 2021-05-29
称: 楚雄市财政局 楚雄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21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资金及投资计划的通知
号:

楚雄市财政局 楚雄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21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资金及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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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财农〔2021〕13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楚雄市2021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经审定同意,现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3774万元(楚财农〔2020〕174号)、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276万元(楚财农〔2021〕32号),合计6050万元下达给你们(项目及投资计划详见附表),请按照项目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乡镇要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围绕中央、省州乡村振兴示范工程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技术力量配置,优化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加快建设进度,高质量、高标准地实施好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确保每一个项目尽早发挥效益,圆满完成建设任务。脱贫村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产业资产收益项目要按照一项目一方案的要求,在详细做好施工设计的基础上,按照市风险评估会议专家组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认真编制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收益分配),项目建设涉及其他整合资金和自筹资金的,必须先行落实资金来源。实施方案完善后在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行文方式报市扶贫办批复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逾期未报送或未按要求编制不予批复的,将收回下达资金,不再安排项目。

二、突出重点,加强项目及资金管理

各乡镇要严格按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子项目和投资计划。项目建设涉及新增占用土地林地、环境影响评价和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依法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楚雄市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做好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公示公告工作,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严禁镇、村、组干部在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以他人名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承包承揽项目工程。同时,要严厉打击项目建设中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或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要求,各乡镇要实时录入和完善监测系统的有关项目信息。

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已更名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简称衔接资金。要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严禁截留和挪用,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相关规定拨付使用。衔接资金不得用于资金管理办法以外的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修建办公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发放个人津贴、补贴;项目管理费;其他未经上级批复的与产业发展任务不相关的支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严格按照本次下达的金额、科目、用途执行,切实管好用好资金。

三、强化监管,克期完成建设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落实好施工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有条件的乡镇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督,不具备条件的要定人定责蹲点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好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工程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并做好竣工项目的移交工作,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及单项工程管理办法,形成固化资产的要及时纳入扶贫资产管理,确保项目长期稳定发挥效益。在乡镇组织初验的基础上,完善项目竣工资料,并形成书面的工作总结和请验报告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组织验收。所有项目建设任务在2021年10月10日前完成,验收、报账等相关手续必须在2021年11月10日前完成。

附件:1.楚雄市2021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资金汇总表

2.楚雄市2021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投资计划表(分乡镇)

                                 楚雄市财政局 楚雄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