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队、中心,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现将《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楚雄市市场监管局
2019年11月24日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楚雄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科室和派出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六)监督举报。公开监督举报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并完整填写相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相对人、类型、范围、期限、核准时间以及行政许可证编号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涉案财物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在以下网站进行公示:
(1)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
(3)省、州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
(二)办公场所。在局机关和基层市场监管所信息公示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十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由政策法规科梳理市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司法局审核后公开;
(二)由登记审批和信用监督管理科编制市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公开;
(三) 由政策法规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市局局长审定后公开;
(四)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经市司法局审核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五)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市局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节 事中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中公示程序包括:
(一)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第三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事后公示程序包括:
(一)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由相关办案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在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进行公开;
(二)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省、州级市场监管部门官方网站或市局公开栏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各相关执法机构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本机构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相关执法机构将收集、整理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交市局办公室审核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同时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更正。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工作时,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时,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执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负责记录,执法人员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五条 自行政执法工作开始至行政执法工作结束为一个记录时限,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按照本制度开展记录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以音像记录为辅。
纸质文书记录应使用市局现行统一、规范、标准的执法文书;相关执法行为确无相应文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相关文书予以记录。
第七条 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第八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市局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九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记录人应全面、客观、及时全程记录执法活动,记录完毕后,应由全体现场执法人员签名,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盖章确认;有见证人的,应邀请见证人予以见证。
第十一条 依法实施查封、财物,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法定的行政执法文书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抽样取证的,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记录人在记录中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记录,应予以告知,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四条 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内容。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市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承办执法机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十七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承办执法机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送达情况。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 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九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予以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应及时以书面证据形式予以固定。能够上传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行政执法系统,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 承办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市局局长同意后方可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作出撤回、撤销、暂扣、吊销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
(五)作出责令企业召回缺陷产品的决定;
(六)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的决定;
(七)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市局各行政执法机构适用一般程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法制审核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局各行政执法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程序的,应当提交检验检测、专家评审报告;
(六)政策法规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执法机构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政策法规科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材料是否齐全;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 执法机构对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
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执法机构将相关会议纪要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政策法规科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