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X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永仁榕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住址永仁县莲池乡查利么村委会羊子文组1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永仁榕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XXX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 永仁县永定镇永定河东路西侧5-14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5月17日永仁榕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XXX)因洗澡塘至厂打防火通道改扩建工程,在楚雄市彝海街道办事处新村村委会打苴村民小组庙房阱顶超范围使用林地,2024年12月10日,彝海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立案开展调查;经云南辰化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到实地进行勘验、测量,当事人高文秋在新村村委会打苴村民小组庙房阱顶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商品林乔木林地面积396m2,毁坏林木蓄积1.5m3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的供述、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人笔录、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在告知期限内你未提出 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于2025年5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092.2元2倍罚款;即1092.2元×2倍=2184.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鹿城镇财政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缴入楚雄市财政局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限开具缴款书当日完成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彝海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