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树苴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树苴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人民政府及其乡属各部门与驻乡各单位。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乡属各部门与驻乡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乡属各部门与驻乡各单位应当遵循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乡属各部门与驻乡各单位制作的应主动公开信息,由制作政府信息的站所负责公开;乡属各部门与驻乡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应主动公开信息,由涉及站所负责公开。拟主动公开信息在公开前,乡属各部门与驻乡各单位应当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对拟主动公开信息进行审查,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各部门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主动公开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职能部门及职责;
3.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市关于农村工作的政策、措施;
4.年度规范性文件;
5.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6.涉农收费的政策、管理、使用情况;
7.年度工作安排,重大安排部署,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落实情况;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审核、管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9.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10.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
11.集体企业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12.集体资产的构成、管理、使用情况;
13.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人事任免、办事指南;
14.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第七条 乡属各部门与驻乡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乡属各部门与驻乡各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并按照有关制度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评议、考核。
第十条 乡属各部门与驻乡各单位要安排一名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及时报送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乡属各部门与驻乡各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部门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