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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49-/2025-0714009 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5-07-12
发布机构: 楚雄市八角镇 生成日期:
称: 八角镇人民政府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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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角镇人民政府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发表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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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角镇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八角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八角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八角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八角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八角镇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八角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八角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市、镇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各村委会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各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八角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八角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予以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八角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1日

八角镇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本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本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本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三条 本行政机关要指定具体的机构受理依申请公开等事项,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方便申请人对有关信息的申请或咨询。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本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本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本镇党政办公室,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本镇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本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本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本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并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七条 本级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本行政机关审核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本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本行政机关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一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本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电、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1日

八角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改、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公开道歉、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责令公开道歉、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务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节较轻行为。

第六条 我镇政府信息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泄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批准的政务信息的。

(三)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四)没有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一年内被群众举报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六)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