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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49-/2025-0211001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结果
发文日期: 2024-12-31
发布机构: 楚雄市八角镇 生成日期:
称: 八角镇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
号:

八角镇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

发表时间: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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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余**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29号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

2024年09月28日,东瓜派出所联合八角派出所在排查辖区浩庭花园出租房实名登记工作时,在排查至浩庭花园2幢1单元501室余**承租房时发现其客厅沙发下放置一把银白色砍刀,经民警测量该单刃尖刀,全长69厘米,刀刃长8厘米,刀身厚度0.3厘米,刀把长22里厘米,经对比该刀具属于管制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罚款

200

2024.10.14

八角派出所

2

李**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31号

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规定

李**于2024年9月16日在楚雄市茶花谷蒋家小区出租房内,将电话卡以及自己的手机,非法出借给李**,后被李**当面用于拨打诈骗引流电话,期间未获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罚款

500

2024.10.17

八角派出所

3

邓**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28号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2024年9月19日15时13分许,楚雄市公安局八角派出所在对辖区特种行业及出租房进行日常检查中,在楚雄市八角镇顺意街93号出租房,发现该出租房房主邓**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王**,未按规定对承租人王**的信息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

300

2024.09.05

八角派出所

4

黄**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30号

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规定

黄**为办信用卡,于2024年9月6日在楚雄市网球公园旁,将自己名下的农村信用社卡交给他人“刷流水”,无收益。该银行卡于2024年9月6日至9月9日期间,被他人用于诈骗洗钱,关联案子一台,涉诈资金553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罚款

800

2024.10.17

八角派出所

5

鲁**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26号

为赌博提供条件

2024年8月9日16时50分许,张**、杞**、夏**、叶**四人在楚雄市八角镇必达村委会六街鲁**家商铺利用麻将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被楚雄市公安局八角派出所查获。经核实,张**等人利用麻将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的麻将机、麻将子及场所由鲁**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罚款

200

2024.08.25

八角派出所

6

张**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22号

赌博

2024年8月9日16时50分许,张**、杞**、夏**、叶**四人在楚雄市八角镇必达村委会六街鲁**家商铺利用麻将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被楚雄市公安局八角派出所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

罚款

200

2024.08.25

八角派出所

7

叶**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23号

赌博

2024年8月9日16时50分许,张**、杞**、夏**、叶**四人在楚雄市八角镇必达村委会六街鲁**家商铺利用麻将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被楚雄市公安局八角派出所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

罚款

200

2024.08.25

八角派出所

8

夏**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24号

赌博

2024年8月9日16时50分许,张**、杞**、夏**、叶**四人在楚雄市八角镇必达村委会六街鲁**家商铺利用麻将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被楚雄市公安局八角派出所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

罚款

200

2024.08.25

八角派出所

9

杞**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25号

赌博

2024年8月9日16时50分许,张**、杞**、夏**、叶**四人在楚雄市八角镇必达村委会六街鲁**家商铺利用麻将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被楚雄市公安局八角派出所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

罚款

200

2024.08.25

八角派出所

10

左**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21号

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规定

左**于2024年6月11日在楚雄市鹿城镇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他人收钱16760元到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在他人操作下将16000元转入零钱通内,后记录被他人删除。转账期间获利7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罚款

800

2024.7.6

八角派出所

11

徐**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20号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2024年5月30日02时许,旅客王**与普**,孙**三人到楚雄市“雅乐轩酒店”205号房间登记住宿,但孙**没有登记身份信息就到205号房间入住,酒店老板徐**没有按照规定在云南省旅馆业治安信息系统内登记录入入住该酒店的旅客人员孙**的身份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罚款

200

2024.6.7

八角派出所

12

李**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19号

赌博

2024年05月06日14时许,李**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八角镇法古苴村委会大平掌村10号家中因涉嫌赌博被楚雄市公安局八角派出所查获。经查证,李**于2024年4月初在手机APP“天天娱乐”上进行赌博至今,共充值3910元,提现3067元。经查,李**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罚款

500

2024.5.21

八角派出所

13

李**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18号

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规定

李**于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4月9日期间,帮助他人收钱到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又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手机银行转账,转账期间无获利,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检索分析研判,李**名下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关联案件一起,涉案资金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罚款

400

2025.4.25

八角派出所

14

余**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16号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2024年3月26日上午9时10分,楚雄市公安局八角派出所在对辖区特种行业及出租房进行日常检查中,在楚雄市八角镇桃源街80号出租房,发现该出租房房主余**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王**,王**于2024年1月25日在余明亮家出租屋内居住,但余明亮并未按照规定对其信息进行登记至今,被楚雄市公安局八角派出所民警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

200

2024.4.11

八角派出所

15

彭**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15号

非法携带管器具

2024年3月25日9时许,八角派出所对辖区桃源街上的商店进行日常检查时,于彭**家开的日常用品店内桌子上查获一把为管制器具的带自锁装置折叠刀(自锁装置的折叠刀(跳刀)刀长15cm,刀刃长6cm,银色花纹铁质刀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罚款

200

2024.4.9

八角派出所

16

刘**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14号

非法携带管器具

2024年3月24日15时30分许,八角派出所对辖区八角镇法古苴村委会新一街街上进行巡查时,发现刘**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后被楚雄市公安局八角派出所查获。刘**非法携带的管制器具为折叠刀(带自锁装置的折叠刀,刀长16.5厘米,刀刃长6.5厘米的折叠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拘留但不执行

5天

八角派出所

17

张**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10号

拉客招嫖

2024年2月27日10时许,张**伙同廖**、张**、吴**三人在楚雄市鹿城镇甘家巷52号街边对过往男人进行拉客招嫖活动时,被楚雄市公安局八角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拘留

5天

2024.2.28

八角派出所

18

董**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9号

赌博

董**于2022年8月开始就一直在手机浏览器上进行网络赌博,网络赌博行为一直持续到2024年2月15日被民警查获,赌博期间董**陆续其本人名下中国银行卡来进行充值和提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罚款

500

2024.3.3

八角派出所

19

李**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6号

赌博

李**于2023年4月份至8月份期间,在手机APP“新葡京”上进行网络赌博“牛牛”,后输4000元人民币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罚款

200

2024.1.24

八角派出所

20

张**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4号

非法出借电话卡

张**为赚取非法利益,在楚雄市辖区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电话卡,并将电话卡出借给他人进行拨打电话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罚款

300

2024.1.20

八角派出所

21

张**

个人

楚市公(八)行罚决字〔2024〕13号

非法出借银行卡

2024年1月3日,张**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刘**被诈骗案,转入涉案金额2900元,经传唤张**询问,张**对其提供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账户、并为他人转账非法资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对其涉案银行账户梳理,该银行账户进账3800元,出账3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罚款

200

2024.1.19

八角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