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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47-/2021-1026003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 2023-03-09
发布机构: 楚雄市大过口乡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改革试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号:

楚雄市改革试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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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东华镇、大过口乡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试点工作,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实施,结合试点乡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工作要求,建立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执法职能明确、执法体制科学、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法治便利、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和权责相适、关口下移、缩短执法办件、提高执法效率的要求,打造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进一步提升行政管理效能,使行政执法更加规范,执法力量明显加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促进社会治理从管理型向法治型、服务型转变,实现“看得见、管得着”执法工作局面,为试点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

(二)集中统一。优化行政执法职能,设立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集中统一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厘清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与市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边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

(三)规范文明。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

(四)权责一致。依法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主要措施

(一)厘清职权

1.试点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统筹、整合乡镇各类行政执法力量和资源,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与市场监管所集中办公,人员统一管理。

2.试点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试点为契机,认真梳理赋予试点乡镇部分市级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设立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赋予试点乡镇的综合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文书加盖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综合行政执法培训指导、监督工作,确保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依法、高效、有序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统一行使赋予试点乡镇的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生态和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权,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

5.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发展地区经济和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为目的,根据监管对象类别、业态、规模,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风险等级,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并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民法治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6.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认定违法事实所需证明或者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函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出具或者提供,不能出具或者提供的,应当书面回复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明确范围

7.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管辖赋予试点乡镇的行政处罚案件。

8.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实施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9.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建立和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10.试点乡镇辖区内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

(三)规范执法

11.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的具体事项、权限、条件、依据、程序、幅度、方式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或者政务公示栏予以公开。

12.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依法公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不当的,应当及时反馈试点乡镇人民政府。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确有不当的,应当立即纠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提请楚雄市人民政府开展执法监督。

13.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用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14.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不得少于2人,统一规范着制式服装,统一执法标志标识,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携带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

15.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应当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应当由具备相关法制审核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对执法主体、管辖权限、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进行法制审核,并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6.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要创新监管模式,在辖区内统一网格划分,实行网格化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真正实现“看得见、管得着”,建立行政执法沟通协调制度,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17.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18.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先行处理,经双方协商后按照监管职责管辖。协商不成的,提请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

19.执法过程中依法查处重大、复杂、疑难、争议较大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通知市、乡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到场协助、参与对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勘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协助、参与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

(四)监督保障

20.建立综合执法联动机制:

(1)建立联合会商制度。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与试点乡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综合行政执法与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协同配合,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联合会商会议,视工作需要可即时召开。联合会商会议由试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

(2)建立专题会商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研究,专题会商会议由试点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适时召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参加。

(3)建立案件移送抄告制度。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承接的执法事项,应当抄告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固定有关证据,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4)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接到权责范围内来电、来访等举报投诉的,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在受理后应当予以调查核实,按照权限作出处理。需要移送相关部门的,按照案件移送抄告制度移送,并由最终办结单位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投诉人。

(5)建立部门联动协作制度。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商讨对策、联合执法。

(6)建立上下联动执法制度。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和运行机制,统筹执法资源,消除监管盲区,协调解决执法难点,组织联合执法和协同执法。

(7)建立司法联动保障制度。公安机关要根据综合行政执法需要,落实必要警力保障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秩序。建立试点乡镇人民政府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8)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打造执法和审批信息共享互通工作平台。加快部门之间、上下之间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

21.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并且严格执行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执法责任、案件公示、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内部流程管理,提高执法效能。

22.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的执法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作为本级政府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23.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综合行政执法协管人员从事法制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和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24.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配备执法执勤所需车辆、调查取证、通讯等装备设备,保障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25.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和核实处理投诉举报,履行保密义务。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确实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书面移送其他部门,并同时通知投诉、举报人。

26.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对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责任制,不断完善和充分利用全镇统一的综合执法管理电话服务平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7.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8.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方式和途径。

五、组织保障

29.加强组织领导。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积极研究改革,加强对试点乡镇的业务指导。试点乡镇要根据《楚雄市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执法力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加强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对接,确保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于市级方案印发一个月内正式挂牌运行。

30.强化队伍建设。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实现综合行政执法顺利交接。支持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遴选、岗位设置、干部任用、激励措施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精、人员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31.加大财力保障。将试点乡镇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筹建、运行等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为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尽快投入运行、正常履行职责提供财力保障。上缴市财政的罚没款项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全额返还试点乡镇统筹使用。

32.注重分类指导。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市推进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指导作用,指导试点乡镇制定相关制度,破解综合执法体制机制障碍,建立过渡期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培训包保清单,明确各行政执法事项包保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包保指导,限时指导、培训、帮扶行政执法工作;涉及改革的有关市级部门要配合做好改革推进工作,要结合职能职责,加大对试点乡镇改革的指导力度,配合理顺体制机制,确保改革协调、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