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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47-/2021-0930006 信息分类: 乡镇人民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2021-10-01
发布机构: 楚雄市大过口乡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大过口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号: 大政通〔2021〕22号

楚雄市大过口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发表时间: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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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过口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楚雄市大过口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考核,确保建设工程按质按时完成,认真落实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廉政责任制、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制、重点项目跟踪审计制、工程决算审计制,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各方参与主体在工程建设工作中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安全施工,做到责、权分明,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17)》《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管理条例》《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楚雄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管理办法(试行)》《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楚市政办通〔2016〕117号)《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楚市政办通〔2016〕26号)《中共楚雄市委办公室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党办通〔2020〕40号)《楚雄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所需材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村(社区)资金投资的项目及其他建设项目,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工程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法人作为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实施基建工程的建设规模、投资计划、建设规划、审批报建、工程发包、工期、质量、安全、建设程序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乡领导“挂点联系”责任制度,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计划、建设规划、审批报建、工程发包、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工程。项目规划报请大过口乡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大过口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实施。集镇规划区域内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第五条 严格执行工程审批制度。项目工程须严格遵守国家审批程序,按相关要求办理完备各项审批手续。

第六条 工程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成立楚雄市大过口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重点项目指挥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审批和报建

第八条 成立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评标领导小组),负责对乡党委、政府审定的招投标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评标);监督、指导村(社区)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招投标领导小组由项目下达资金对口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村委会项目须有1名三职人员作为评标组成员,其它成员从大过口乡招投标专家委员会中班子成员以外的人员中随机抽取,招投标领导小组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审批。改造、修缮、设计变更、增加工程等工程按照由下至上分级审批的原则,按以下步骤进行:1.建设单位形成初步意见填写《楚雄市大过口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2.主要领导带领相关站所人员或主要领导委托分管领导现场查看;3.乡党委会讨论确定审批;4.按程序报市级项目相应部门同意;5.建设单位根据审批意见、规模组织实施,严禁超计划投资,超规模建设,杜绝新的债务产生(增减工程的实施按相同程序审批);6.因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产生的新增投资,新增投资超过合同价,占原总投资10%以下(含10%)的,由乡长同意报市发展改革局调整投资计划;占原总投资10%以上的,由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项目实施工作小组将“基本建设项目审查表”报市财政局核实超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缺口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局调整投资计划。新增工程量必须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新增工程不得先行建设,未经审批的新增工程量不得进入工程总造价和工程结算,不得追加投资计划,对超出财力和实际,形成新增债务负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工程项目的报建。中介服务机构的确定(主要含:修建性详细规划、招标代理、施工图设计、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单位、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审查、工程测绘、质量检测等),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运行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9号)及《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楚市政办通〔2016〕26号)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州、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新建、改扩建工程在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后,须向市发改局申请立项审批,办理投资计划批文,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消防审查、质量安全报监备案、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完备后方可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在实施房屋拆除工程中须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房屋拆除前,须报请相关部门审批,严格按审批意见进行拆除。

(二)房屋拆除须选择具有房建叁级以上资质或专业拆迁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鉴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施工合同(协议),对安全问题要做出详细地阐述。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人。施工单位施工前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拆除计划、拆除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为房屋拆除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房屋拆除过程中,严格执行拆除计划及方案,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第三章 招标管理及工程发包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管理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及参照《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楚市政办通〔2016〕117号)相关内容执行(如国家、省、州、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的发包。

(一)总投资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的发包: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及参照《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楚市政办通〔2016〕117号)相关内容执行(如国家、省、州、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资质条件符合的承包单位。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邀请3家以上的(含3家)资质条件符合、资信好、实力强的施工企业,通过协商竞价谈判的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邀请5家以上的(含5家)资质条件符合、资信好、实力强的施工企业,通过协商竞价谈判的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

(二)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的发包:由建设单位到楚雄市中介超市抽取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按规定须进入楚雄州或楚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章 工程验收、备案、审计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

(一)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由建设单位按程序组织。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自检表报现场监理人员请求验收,现场监理验收合格后报建设单位请求验收,由建设单位向主管单位或住建局申报,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验收。

(二)工程备案及竣工验收,按《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以先备案、再验收的程序进行工程验收。1.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由施工单位做好竣工备案资料后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主管单位和市住建局申报、按申报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终验,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2.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市住建局审查,按照审查批复意见开展相关工作。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15日内将竣工备案资料送至市住建局进行竣工验收备案。4.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6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1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至少留存1份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 工程决算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须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各建设单位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投资规模,项目审计审定总投资不得超过批复总投资。工程竣工后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再报送审计部门审计,工程造价的最终认定以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此内容进行明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对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工程专款,不得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第十八条 实行按工程进度拨款制度,建设单位填报《楚雄市大过口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拨款审批表》严格审批,按审批金额开具票据,确保工程进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合同价的80%,其余尾款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拨付。

第十九条 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建立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

第六章 关于设计、勘察、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施工图设计单位的要求。

(一)设计方案由设计单位报建设单位审核,再报大过口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二)设计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参与工程放线、设计交底及“基础(基槽、基坑)和梁、板、柱、钢筋、节能、消防”等重要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

(三)施工图纸完成经审图公司审查合格至项目完工后支付设计合同价的80%,其余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善备案资料后给予拨付。

第二十二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要求。

(一)勘察设计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参与“基础”(基槽、基坑)和“工程竣工”验收。

(二)地质勘查报告经审查合格至项目完工后支付勘察设计合同价的80%,其余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善备案资料后给予拨付。

第二十三条 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一)工程监理人员须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持证上岗,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安全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完善施工资料,如实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

(二)监理人员进场至工程完工后方能支付监理合同价的80%,其余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善备案资料后给予拨付。

第二十四条 对质量检测单位的要求。

(一)检测单位须具有与其从事检测范围对应的检测资质、检测设备、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检测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检测服务费须由检测单位提供完整的检测报告后一次性支付。(具体事宜甲乙双方可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一)施工单位须按施工合同制定可行的施工组织计划,做好技术交底及图纸答疑等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须固定,且资证齐全,与投标文件中所报人员一致,管理人员如需更换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须做好工地及办公室文化建设,张贴“七牌、一图”和相关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等。

(三)建设工程的整个质量和工期保障机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监控。如发现任何施工单位有可能造成工期延误,导致不能按时交工,建设单位应采取果断措施砍工结算,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四)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成品及半成品建筑材料的采购,施工单位须持样品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方能批量采购。如材料进场后与样品品质有误差,则必须退货重新采购,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在施工过程中须做好建筑材料的送检及工程质量内业保障资料(如:材料、混凝土送检试验报告、合格证等)的管理,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质量内业保障资料(一式三份)在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时检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存档备查。

(六)施工单位施工前须按照规范要求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过程中,严格安全文明措施,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七)认真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五项制度”,严防欠薪隐患事件发生,确保“六制一金”落到实处。

第七章 工程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成立楚雄市大过口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

(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

组长由大过口乡人民政府乡长担任,副组长由乡人民政府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相关办公室、中心、所负责人组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项目建设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项目建设相关人员组成。

(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项目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时间表、路线图。负责工程建设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

2.乡领导班子成员实行“挂点联系”责任制,确保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规模、投资计划,按质、按时、安全完成建设工程。

3.强化过程监管。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二)成立工程建设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负责对招标代理、施工图设计、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职责。

(三)严格控制工程合理造价,杜绝超投资。

(四)负责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施工图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工程测绘合同、工程质量检测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合同。

(五)工程开工前,须组织好由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市级部门单位等参加的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并做好记录。

(六)施工过程中负责核实增减工程量,发生工程量增减的,须及时向大过口乡人民政府报批,工程量增减以现场签证为准,为决算审计提供依据。如不及时审批,所增加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七)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相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期间不出重大安全事故,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八)负责按时按质报送工程进度相关资料及工程进度月报表,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

(九)严格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工程验收,不合格工程一律返工,未竣工验收的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十)确保工程按质按期完成投入使用,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十一)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坚决杜绝工作中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严格按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做好治欠保支工作,准确掌握项目资金欠款动向,全面做好农民工、施工企业的欠债维稳工作,严防上访及恶意讨薪、讨要工程款案件地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建立基建工程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法人是基建工程第一责任人,对不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办事、工作不负责任、工程质量低劣、严重超工期、超投资、未批先建等行为,乡人民政府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主体责任谈话、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发现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相应的纪委监委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如本办法未做明确规定的,由大过口乡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及程序予以解决,其他未尽事宜由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过口乡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