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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46-/2023-0725001 信息分类: 乡镇人民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2023-07-25
发布机构: 楚雄市中山镇 生成日期: 2023-07-25
称: 中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镇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号: 中政通〔2023〕16号

中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镇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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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实现本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楚雄州地震应急预案》《楚雄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山镇发生地震和邻近乡镇发生地震波及我镇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1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在镇党委领导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配合、协助省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1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镇党政办公室、镇党建办公室、镇社会事务办、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镇乡村振兴办公室、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水务服务中心、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镇为民服务中心、镇财政所、镇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中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中山司法所、中山自然资源所、中山中学、中山中心小学、交警七中队、中山中心卫生院、中山派出所等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11个村委会。

2.1.2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

发生一般地震(4.0-4.9级),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镇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主任、镇党政办主任、镇经发展办主任担任。

发生较大级以上地震时(5.0级以上),由镇党委书记、镇长担任总指挥,增加镇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镇长、镇纪委书记、镇人武部部长以及部分镇级领导为指挥长,党政办主任、中山派出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指挥长。

2.1.3专项指挥部

在4.0级以上地震发生后,视震情成立“中山镇X级(地名+震级)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等若干工作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地震抗震救灾结束后,专项指挥部按程序撤销,后续工作由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承接。

2.2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镇党政办公室,主任由镇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镇党政办公室、镇党建办公室各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2.3基层抗震救灾组织

村委会和各站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层防震减灾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

2.4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调整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对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进行调整,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5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3.2.1响应等级划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3.2.2分级响应启动

启动地震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由国务院或省、州、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工作,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实施地震灾害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由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灾害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1)启动部门

镇级地震应急响应由镇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基层先期处置(自救互救)

地震灾害发生后,当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突发事件“第一响应人”,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秩序维护、道路引领等先期处置工作。震区所在村委会第一时间了解震情灾情,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受影响群众,做好现场管控,准确研判现场态势,及时上报初步灾情(人员伤亡和道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情况)。

(3)响应执行人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时,分别启动市级I级、Ⅱ级应急响应,成立镇专项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请求中央和省级、州、市级支援,镇级全力配合国务院或省、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开展工作。发生较大地震时,启动镇级Ⅲ级应急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的指导下,由镇专项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村委会全力配合镇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

发生一般地震时,根据地震灾害情况决定本级应急响应等级,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根据地震影响程度,必要时,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响应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视灾情发展情况或者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调整本级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5)响应终止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电力、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分级与响应一览表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

重大地震

较大地震

一般地震

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死亡(含失踪)≥300人

50人≤死亡(含失踪)<300人

5人≤死亡(含失踪)<50人

死亡(含失踪)<5人

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

初判震级

人口密集地区≥6.0级

5.5级≤人口密集地区<6.0级

4.5级≤人口密集地区<5.5级

4.0级≤人口密集地区<4.5级

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

6.0级≤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

5.0级≤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

4.5级≤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

响应级别

Ⅰ级

Ⅱ级

III级

IV级

4.预防和预警

4.1队伍能力建设

4.1.1各村委会按照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要加强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和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共同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4.1.2供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4.1.3各村委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灾害综合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要与相邻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建立共享机制,实现地震基础数据和应急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共享,联合制定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定期开展联训联演,做好跨区支援准备。发挥共青团、工会作用,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1.4加强地震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预警,为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震情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保障。

4.1.5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胶)、医用隔离服、医用防护服、乳胶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疫情防控培训。

4.2指挥体系建设

4.2.1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畅通渠道,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镇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

4.2.2各村委会要坚持管用、实用、好用原则,健全完善本村地震应急预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4.2.3各村委会要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有关保障,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和办公等器材和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4.3救灾物资与资金准备

4.3.1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中心卫生院、镇社会事务办公室、镇供销社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州、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新建、改扩建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所需救援物资、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供应。

4.3.2镇为民服务中心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拓展应急物资储备网络,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4.3.3镇财政要分年度预算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对达到市级及以上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积极争取上级专项抗震救灾资金支持。镇财政所、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水务服务中心、镇中心卫生院、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费支持。

4.4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4.4.1镇党政办公室、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中山中学、中山中心小学、镇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场、学校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施设备和储备物资,并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所需。

4.4.2学校、医院、酒店、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4.5基础设施准备

4.5.1中山派出所、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中山自然资源所等部门要协调建立公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5.2中山移动、电信营业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白名单”,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

4.5.3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水务服务中心、中山自然资源所、中山电信营业部、供电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设施要及时组织开展除险加固。

4.5.4中山自然资源所、镇水务服务中心、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应统筹规划应急供水、供气建设,保障应急供水、供气安全。

4.5.5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供电所要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4.5.6中山移动、电信营业部负责恢复被损毁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

4.5.7镇中心卫生院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做好隔离点、定点医院建设和医疗救护队伍、卫生防疫队伍等储备保障。

4.6宣传、培训与演练

4.6.1镇宣传办、镇党政办、中山中小学、镇文化站、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科协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

4.6.2各村委会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村委会实际,组织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4.6.3各村委会要结合本村委会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至二次以地震灾害为背景的综合应急演练。学校、医院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二次地震应急避险(疏散)逃生专项演练。

4.7应急准备检查

4.7.1应急准备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镇党政办、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中山自然资源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全镇地震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4.7.2各村委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与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系统、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保通能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情况进行自查。

4.8监测预报和灾情报告机制建设

4.8.1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全镇各宏观监测点宏观异常观测,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第一时间向镇人民政府和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信息,提出应急处置措施。

4.8.2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要会同有关单位依托广播、手机、网络等手段,快速、准确地发布震情信息,指导人民群众做好紧急避险工作。

4.8.3镇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后,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要迅速向镇党委政府和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信息,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8.4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报告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信息,上报镇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抄送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5.应急响应

5.1启动与发布

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和启动,由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请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并通报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启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时

(1)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研判震情形势,迅速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

(2)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组成工作组赶赴重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别组成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并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镇人民政府立即在镇人民政府二楼大会议室召开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迅速前往参加会议。

(3)镇人武部、派出所、交警队、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等救援力量赶赴重灾区开展抗震救灾。进入灾区后接受专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4)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做好统筹协调、信息报送、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

(5)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重灾区村组在震中或者选择利于指挥、便于工作、安全可靠地方,开设专项指挥部、划分工作、生活、保障等区域,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和疫情防控等措施,服务保障抗震救灾工作。

5.2.2启动Ⅳ级以下(3.0-3.9)地震应急响应时

(1)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和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和震区开展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2)视情况由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队,镇党政办、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公室、派出所、自然资源、中心卫生院、水务服务中心、消防救援等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和支援震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启动救灾物资调配、及资金保障等应急措施。

(4)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灾情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民兵、医疗卫生、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支援抗震救灾。进入灾区的救援力量到各村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备案,接受震区专项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调配。

6.处置程序

6.1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地震及较大(Ⅲ级响应)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6.1.1灾区村委会先期应急处置

村委会核实初步灾情,及时向镇政府和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特殊情况可同步越级报告;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本地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本级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严防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按镇党委政府和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6.1.2镇抗震救灾指挥部(专项指挥部)应急处置

(1)信息收集、汇总与发布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灾情信息,按时逐级上报。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收集、汇总镇级以上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迅速做好传达和督促落实。各村委会收集、汇总本村委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灾情信息应当核实准确、填写规范、上报及时,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的信息应当随时上报,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对于人员压埋、受困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涉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应当立即上报。

镇级有关部门(单位)上报市级部门的灾情信息,应当与报送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灾情信息一致和同步。

灾情信息由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向社会发布。

(2)综合协调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开展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专项指挥部成立后,由前方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协调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镇人武部牵头负责民兵和其他建制救援力量的救灾任务区域划定、任务分配、工作协调、救灾数据统计,组织做好有关保障。

(3)灾情核查与统计

灾情统计与损失评估组对灾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上报的灾情信息进行核查与统计,及时报镇防灾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镇党政办),由镇防灾减灾委员会视灾情启动相应级别的救灾应急响应。

(4)人员搜救

抢险救援组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迅速赶赴灾区,发挥专业优势,科学区分兵力,注重救援、救护与医疗后送相配合,开展网格化精准搜救。

(5)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建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抢救受伤群众;派出医疗队协助搜救队伍对压埋人员实施现场救治;统筹协调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加强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和血浆的组织调度,保证灾区需求;对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进行检测,开展疫情防控与心理援助工作。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的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防控。

(6)受灾群众安置

群众生活保障组按照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网络通信信号“六有”要求,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协助村委会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供销社等部门紧急统筹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学校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师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中小学、卫生院、社会事务办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应急安全评估和震害调查,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和标识。

社会事务办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救灾援助,接受社会紧急救助、协助镇外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实施救援。

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及时开展地震科学知识、防震避震常识、自救互救技能、地震谣言识别等防震减灾科普工作,纾解受灾群众心理压力。

(7)遇难者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组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社会事务办指导做好遇难者遗体善后处理及其家属抚慰等工作。中山派出所指导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的DNA样本采集和鉴定工作。

(8)交通运输

中山派出所、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等部门负责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等设施,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应急运力,确保救灾运输需求。

(9)应急通信

中山电信营业部启用应急通信设备,架设临时专用线路,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10)电力保障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供电所及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现场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等场所应急救援用电需求和安全;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供电。

(11)供水设施

镇水务服务中心、中山自然资源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2)灾害监测

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及时通报余震信息,负责报告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镇党政办公室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对接,及时通报灾区气象情况。

镇水务服务中心组织对水库、坝塘、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巡查排查,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开展灾区江河水文监测、水情预警预报工作。

中山自然资源所组织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预警和防范,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对灾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中山移动、电信营业部、中山卫生院、镇党政办、中山派出所等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中山自然资源所、中山移动、电信营业部、镇水务服务中心、镇党政办、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严密监视水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风险隐患点,及时发现险情,妥善处置。

(13)治安维稳

中山派出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留置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4)社会动员

镇党政办公室、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志愿服务管理,及时搭建志愿者服务平台,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镇社会事务办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并做好捐赠款物接收、统计、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中山卫生院向物资募捐部门提供药品和医疗耗材、设备需求信息。

镇财政所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镇纪委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开展监督执纪,必要时,请求省、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协调、组织外省、外地州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5)涉外事务

镇党政办、中山派出所、文化站等部门会同村委会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上级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镇宣传办、党政办、中山派出所等部门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中山事宜。

(16)新闻宣传

镇宣传办、镇党政办、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中山派出所、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道路通行以及救灾工作情况,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

(17)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烈度评定与损失评估;镇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与各村委会负责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报告形成后及时报镇人民政府,抄送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18)应急响应终止

当应急救援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抢险救援人员有序撤离灾区。

终止响应由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镇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9)恢复生产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财政所、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中山电信营业部、镇党政办、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中山自然资源所、中山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高效理赔,帮助恢复生产。

6.2一般(Ⅳ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地震时,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视震情派出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任组长,镇党政办、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中山派出所、中山自然资源所、中山卫生院、镇水务服务中心、中山中小学等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协调救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指导和支援灾区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视震情给予必要物资和资金支持。

6.3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结束后,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灾区村委会要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镇人民政府,抄送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7.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7.1过渡性安置

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震区村委会负责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过渡性安置可以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等方式。安置地点应当选择在安全地区,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保障民众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镇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调保障生活物资供应,指导食品卫生、疫病等方面的监测及防控。

7.2恢复重建

7.2.1组织机构

地震后至恢复重建结束,视震情设立恢复重建办公室,履行恢复重建协调、调度职责,成员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中山自然资源所、镇水务服务中心、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中山中小学、镇乡村振兴办公室、镇财政所、镇党政办等部门组成,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7.2.2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省、州、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中山自然资源所、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中山中小学、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镇水务服务中心、中山卫生院等部门参加,配合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灾区村委会负责、镇级有关单位配合实施。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中山自然资源所、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中山中小学、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镇水务服务中心、中山卫生院等部门参加。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灾区村委会负责协调、配合与执行。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8.1毗邻地区破坏性地震事件处置

8.1.1当本镇周边乡镇发生并且波及本镇境内的破坏性地震,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根据震情快速做出震害损失预估,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下列条件,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建议:

(1)已经造成镇内建(构)筑物破坏和直接人员伤亡的。

(2)可能造成镇内建(构)筑物大范围破坏损坏、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8.1.2地震震中距离本镇镇界30公里以内的。按照本预案地震灾害分级条件启动应急响应,地震震中距离本镇镇界超过30公里的,按照本预案地震灾害分级条件降级启动应急响应。

8.1.3镇内邻近震中的村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2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2.1应急备震事件

省人民政府短临地震预报发布后,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地震应急防范准备。

(1)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村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3)中山派出所、中山自然资源所、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镇水务服务中心、镇党政办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应对措施。

(4)中山卫生院、镇党政办、救援大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5)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中山供电所、中山电信营业部等部门要督促监管行业修订完善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预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镇党政办、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6)镇宣传办、中山派出所、镇党政办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研判意见后,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8.2.2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当镇内发生使公众有感、震级小于3.0级的地震或毗邻乡镇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本镇,使公众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

(1)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快速完成地震参数的测定,及时将震情信息报送镇党委政府和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2)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了解情况,视情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震中地区或邻近地区指导、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中山自然资源所、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水务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指导有感地震所在村委会开展地质灾害、交通、供水、供电等相关隐患排查工作。

(4)镇宣传办、镇党政办、中山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5)有感地震所在村委会及时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8.2.3地震传言事件

镇内出现流传广泛的地震谣传,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时,各村委会和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进行科学有效处置。

(1)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迅速对接市地震局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

(2)镇宣传办牵头、镇党政办、中山派出所、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配合调查传言起因及传言发展态势,制定相应应对措施,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稳定社会的新闻通稿,开展辟谣工作,平息舆情影响。

(3)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后果的地震谣传事件,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9.附则

9.1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州、市、镇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本预案实施后,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9.2.2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在发布后15日内报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9.3名词解释

(1)地震震级:指对地震大小的等级划分,与地震波释出来的能量多少相关。一次地震只有一个震级。

(2)地震烈度:指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

(3)仪器地震烈度:由地震观测仪器获取的地面震动记录计算得到的地震烈度。

(4)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5)地震灾害事件: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地震事件。

(6)震后应急期:《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2号)规定,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7)应急备震事件: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8)以上、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印发的《中山镇防震减灾应急预案》修订版同时废止。

9.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中山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