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1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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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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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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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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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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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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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处罚 |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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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处罚 |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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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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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雕塑、景观小品、壁画、公交车站台、户外广告、店面招牌、街道路牌、指示牌等环境设施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 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十 七条 雕塑、景观小品、 壁画、公交车站台、户外 广告、店面招牌、街道路 牌、指示牌等环境设施应 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突出区域主题文 化,并与该区域整体风貌 相协调;(二)同一街区 环境设施风貌应当相互 协调;(三)公共识别系 统的文字采用国家通用 文字和规范的彝族文字, 民族乡、民族聚居区可以 使用国家通用文字和规 范的本民族文字。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 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 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 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 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 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 查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 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 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 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 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等内容。符合刑事案 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 决定书和送达回证按法律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未 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 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应尽义务,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 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 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 色风貌建设条例》。第二十 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 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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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城乡特色风貌控制区内部分建设活动与该区域特色风貌不协调、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 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十 八条 城乡特色风貌 控制区内的下列建设活 动,应当与该区域特色风 貌相协调,并符合本条例 规定的要求:(一)公交 车站台、共享设施的设 置;(二)公共绿地内景 观小品建造;(三)铁路 (公路)桥梁、人行天桥 等建设、维修、装饰;(四) 城镇灯光照明设施建设; (五)电力、通信、路灯、 公厕、垃圾箱等设施建 设;(六)单位建房;(七) 私人建房;(八)建(构) 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外 部设施设置;(九)户外 广告、店面招牌、灯箱设 置。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 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的,由自然资源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责令限 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 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至第 九项规定的,由自然资源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责令改 正。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 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 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 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 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 查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 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 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 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 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内容、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等内容。符合刑事案 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 决定书和送达回证按法律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未 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 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应尽义务,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 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 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 色风貌建设条例》第二十三 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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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广场和公园,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客运站等客运场站未配置与城乡特色风貌协调的公共环境艺术品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 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十 九条 用地面积5000平 方米以上的广场和公园, 机场、火车(高铁)站、 汽车客运站等客运场站 应当配置与城乡特色风 貌协调的公共环境艺术 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 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自 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建设 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 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 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 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 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 查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 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 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 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 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内容、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等内容。符合刑事案 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 决定书和送达回证按法律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未 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 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应尽义务,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 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 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 色风貌建设条例》第二十三 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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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破坏历史风貌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未经批准迁移、拆除和改建历史风貌建(构)筑物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 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二 十条 历史风貌建(构) 筑物的传统格局、整体风 貌不得破坏,未经批准不 得迁移、拆除和改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恢复; 拒不恢复的,可以指定有 恢复能力的单位代为恢 复,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 担,并处2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 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 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 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 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 查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 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 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 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 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内容、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等内容。符合刑事案 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 决定书和送达回证按法律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未 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 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应尽义务,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 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 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 色风貌建设条例》第二十三 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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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 建筑处置办法》第五条 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 导全州违法建筑处置工 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机构(以下统称违法建筑 处置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处置城镇违法建 筑。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乡村违法建筑。 公安、国土、农业、林业、 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 护、市场监管、文化、消 防、安全监管和行政监察 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 好处置违法建筑的有关 工作。 第九条 公共服务企业、 商品混凝土企业不得为 违法建筑提供施工用水、 用电、商品混凝土等服 务。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 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 作业或者监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建 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九条规定,承揽违法建筑 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 监理业务的,由违法建筑 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政府依法处罚;情节严重 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 关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 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 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 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 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 查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 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 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 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 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内容、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等内容。符合刑事案 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 决定书和送达回证按法律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未 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 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应尽义务,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 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 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建 筑处置办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违法建 筑处置部门、有关部门和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 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处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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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向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地头、林地等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 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 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 为:(一)向公共场所、 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地 头、林地等丢弃动物尸 体,弃置农药、化肥、饲 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 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倾 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 物。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 为,由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 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 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 给予处罚:(一)违反第 一项规定的,对个人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 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 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 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 《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 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 证,填写《调查笔录》、《监 察记录》或《检查(勘察) 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 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 法证件);调查组作出《案 件调查报告》。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 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 享有的权利,应允许当事人 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 罚款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 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 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 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 《处罚审批表》,报领导审 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 《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 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 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 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审批 表》、《案卷目录》,装订 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 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 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 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 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以及截留、私分或者 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 处罚,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 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 的罚款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 六十二条。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 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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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向水库、河流、坝塘、沟渠等水体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 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 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 为:(二)向水库、河流、 坝塘、沟渠等水体丢弃动 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 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 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 排放粪便、污水,倾倒渣 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 为,由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 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 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 给予处罚:(二)违反第 二项规定的,对个人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 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 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 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 《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 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 证,填写《调查笔录》、《监 察记录》或《检查(勘察) 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 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 法证件);调查组作出《案 件调查报告》。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 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 享有的权利,应允许当事人 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 罚款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 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 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 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 《处罚审批表》,报领导审 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 《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 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 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 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审批 表》、《案卷目录》,装订 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 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 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 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 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以及截留、私分或者 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 处罚,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 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 的罚款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 六十二条。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 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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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放秸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排放粪便、污水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 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 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 为:(三)在公共场所、 公路、乡村道路堆放秸 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 他杂物,排放粪便、污水。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 为,由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 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 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 给予处罚:(三)违反第 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50 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 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 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 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 《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 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 证,填写《调查笔录》、《监 察记录》或《检查(勘察) 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 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 法证件);调查组作出《案 件调查报告》。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 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 享有的权利,应允许当事人 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 罚款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 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 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 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 《处罚审批表》,报领导审 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 《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 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 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 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审批 表》、《案卷目录》,装订 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 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 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 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 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以及截留、私分或者 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 处罚,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 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 的罚款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 六十二条。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 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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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 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 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 为:(四)在非指定地点 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 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 为,由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 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 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 给予处罚:(四)违反第 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 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 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 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 《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 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 证,填写《调查笔录》、《监 察记录》或《检查(勘察) 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 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 法证件);调查组作出《案 件调查报告》。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 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 享有的权利,应允许当事人 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 罚款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 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 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 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 《处罚审批表》,报领导审 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 《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 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 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 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审批 表》、《案卷目录》,装订 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 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 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 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 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以及截留、私分或者 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 处罚,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 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 的罚款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 六十二条。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 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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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 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 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 为:(五)侵占、毁损、 擅自拆除乡村卫生公厕、 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 为,由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 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 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 给予处罚:(五)违反第 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 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 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 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 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 《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 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 证,填写《调查笔录》、《监 察记录》或《检查(勘察) 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 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 法证件);调查组作出《案 件调查报告》。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 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 享有的权利,应允许当事人 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 罚款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 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 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 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 《处罚审批表》,报领导审 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 《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 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 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 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审批 表》、《案卷目录》,装订 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 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 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 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 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以及截留、私分或者 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 处罚,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 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 的罚款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 六十二条。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 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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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在依法划定的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和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 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 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 为:(六)在依法划定的 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落 叶、杂草和生产生活垃圾 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 为,由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 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 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 给予处罚:(六)违反第 六项规定的,可以处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 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 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 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 《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 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 证,填写《调查笔录》、《监 察记录》或《检查(勘察) 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 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 法证件);调查组作出《案 件调查报告》。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 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 享有的权利,应允许当事人 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 罚款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 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 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 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 《处罚审批表》,报领导审 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 《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 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 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 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审批 表》、《案卷目录》,装订 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 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 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 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 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以及截留、私分或者 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 处罚,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 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 的罚款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 六十二条。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 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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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 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 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 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 养护规范,产权单位应当 加强巡查管护,出现缺损 时,应当及时补缺或修 复。给排水、电力、通信、 燃气、有线电视、治安监 控、交通信号等设施发生 故障需要抢修时,设施维 修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施 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 安全防护设施。除应急抢 险外,施工需要封闭道路 的,应当提前3日发布通 告。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 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 为:(一)擅自挖掘、拆 除、移动、损坏市政公用 设施;(二)擅自接用道 路照明电源、给排水管、 消防等设施;(三)在地 下管廊、管道上钻探、打 桩、堆压物品;(四)擅 自设置道路出入口、路沿 石边坡;(五)占压、堵 塞、损坏无障碍、给排水、 防洪等设施、设备;(六) 移动、毁损窨井盖、路名 牌、环境卫生等设施; (七)擅自安装或者拉设 外露、架空管线;(八) 其他危害市政公用设施 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一)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 正,对个人可以处2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 件来源进行案前审查,确认 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 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 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 调查和取证签名(在调查取 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 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 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 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 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 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 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 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 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 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核和局 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 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 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 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 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 案报告》、《案卷目录》, 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 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 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4.执 法 人 员 玩 忽 职 守,对应当制止和处 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 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 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 证,应予组织听证而 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 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 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 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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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超出门窗外摆摊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物品,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 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市)人 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 域、时段,允许摆摊设点; 临时占用城乡道路、公共 场地举行活动或者在城 乡道路上施工作业应当 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 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临街商场、门店的 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 摆摊经营、作业、展示或 者堆放物品。禁止擅自占 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 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 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 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二)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 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 改正的,清除障碍物或者 扣押相关物品、工具,并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 件来源进行案前审查,确认 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 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 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 调查和取证签名(在调查取 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 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 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 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 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 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 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 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 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 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核和局 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 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 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 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 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 案报告》、《案卷目录》, 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 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 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4.执 法 人 员 玩 忽 职 守,对应当制止和处 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 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 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 证,应予组织听证而 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 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 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 定;第二十五条。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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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城镇规划区内破坏园林绿化行为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 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城镇规划 区禁止下列破坏园林绿 化的行为:(一)践踏草 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二)在公共绿地内摆摊 设点、堆放物料、停放车 辆;(三)向公共绿地、 水体倾倒垃圾、废液; (四)侵占、毁损公共绿 地、树木、水体、绿化设 施;(五)在水体管理范 围内从事餐饮、食品加工 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六)其他损害园林绿化 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三) 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 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 较重的,并处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 件来源进行案前审查,确认 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 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 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 调查和取证签名(在调查取 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 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 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 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 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 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 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 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 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 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核和局 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 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 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 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 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 案报告》、《案卷目录》, 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 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 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4.执 法 人 员 玩 忽 职 守,对应当制止和处 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 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 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 证,应予组织听证而 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 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 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 定;第三十一条。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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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乡规划区内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 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 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批准的地点、形式、 高度、规格及期限设置。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 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 术规范,并保持整洁美 观、安全牢固、功能完好。 陈旧、破损、显示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或者拆除。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予以处罚:(四) 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强 制拆除,并对个人处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拆除费用由 当事人承担。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 件来源进行案前审查,确认 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 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 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 调查和取证签名(在调查取 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 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 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 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 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 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 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 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 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 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核和局 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 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 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 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 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 案报告》、《案卷目录》, 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 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 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4.执 法 人 员 玩 忽 职 守,对应当制止和处 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 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 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 证,应予组织听证而 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 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 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 定。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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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城镇规划区影响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 第四十条 城镇规划区 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公 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 乱扔果皮、纸屑、烟头、 杂物;(二)随意倾倒垃 圾、污水、粪便;(三) 将建筑垃圾或者未燃尽 的煤渣、炭灰、废弃物倒 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在公共区域擅自张 贴、喷涂广告、吊挂物品; (五)在道路、公共场地 清洗车辆、排放废水; (六)在临街建筑物外侧 安装外置式烟道、防护栏 (网)等;(七)其他影 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 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五) 违反第四十条规定的,责 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 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 件来源进行案前审查,确认 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 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 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 调查和取证签名(在调查取 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 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 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 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 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 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 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 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 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 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核和局 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 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 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 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 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 案报告》、《案卷目录》, 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 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 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4.执 法 人 员 玩 忽 职 守,对应当制止和处 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 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 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 证,应予组织听证而 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 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 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 定。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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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违法建设当事人提供水、电、商品混凝土和建设施工服务行为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 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 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 施工用水、用电、商品混 凝土、建设施工等服务。 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建设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和个人停止提供施工用 水、用电、商品混凝土、 建设施工等服务,相关单 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 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违 法建设当事人提供水、 电、商品混凝土等商品和 建设施工服务的,由查处 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 个 人 处 1000元 以 上 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 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 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 件来源进行案前审查,确认 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 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 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 调查和取证签名(在调查取 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 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 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 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 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 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 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 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 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 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核和局 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 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 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 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 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 案报告》、《案卷目录》, 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 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 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4.执 法 人 员 玩 忽 职 守,对应当制止和处 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 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 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 证,应予组织听证而 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 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 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之 规定。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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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损坏涵闸、抽水站等建筑物及水文、通讯、观测等设备、设施,开垦、开口、凿洞、打井、葬坟、放牧、建盖建筑物、堆放物料,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等设施、设备,开采沙石土料、采矿、爆破、砍伐林木,倾倒垃圾、废渣违法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 州小型水利条例(修订)》 第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 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 止下列行为:(一)损坏 涵闸、抽水站等建筑物及 水文、通讯、观测等设备、 设施;(二)开垦、开口、 凿洞、打井、葬坟、放牧、 建盖建筑物、堆放物料; (三)在水域内炸鱼、毒 鱼、电鱼;(四)非管理 人员操作涵、闸等设施、 设备;(五)开采沙石土 料、采矿、爆破、砍伐林 木;(六)倾倒垃圾、废 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 例第十五条第(一)、 (二)、(三)、(四)、 (五)、(六)项规定, 情节轻微的,由乡(镇) 水利工作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 施,可以并处5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 措施,可以并处5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 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 现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 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 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 其享有的陈县述、申辩、要 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 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 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 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 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 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县水务局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 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 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 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 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 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 刑事责任,而未依法 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 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 证,应予组织听证而 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 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 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 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 十二条、八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楚雄 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 二十六条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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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29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30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31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32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33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34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聚众哄抢林木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聚众哄抢林木。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所哄抢的林木返还原主,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35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聚众哄抢林木。禁止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36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37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38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39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40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41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42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43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44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45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46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47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48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49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焚烧垃圾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50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51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52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调换林地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调换林地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53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畜禽养殖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54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至九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55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至九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56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至九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57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处罚 |
《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九条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58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59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60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61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62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标签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63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64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65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66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未按规定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67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68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至九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69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70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71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八)损坏、偷盗窨井盖。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72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73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菜叶等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74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75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拖拉机、畜力车、板车进入大中城市收集、清运垃圾、粪便的,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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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77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78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79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80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81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82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83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84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85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八)擅自占道经营。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86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87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88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89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90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91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92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使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93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94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95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96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97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98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099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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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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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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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103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104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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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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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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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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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自行转让、买卖墓地使用权的处罚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109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行为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担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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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担保等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收取抵押金、保证金、集资款及其他名目的费用,或者以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证等证件,作为录用职工的条件。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收取职工钱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的,按每收取一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九十五条。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111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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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七)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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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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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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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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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至九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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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八条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件、印章和标识;对涂改、转让证件、印章和标识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伪造证件、印章和标识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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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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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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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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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122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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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 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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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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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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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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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 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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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处置、遗弃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汽车在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进行加油、加气作业;不得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有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七十一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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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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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七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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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七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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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三)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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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七十一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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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七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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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七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