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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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5004000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审查把关不严,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8.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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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501000009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赋权县级审批权限,受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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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第11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审查把关不严,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8.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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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审查把关不严,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8.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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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审查把关不严,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8.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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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3006000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赋权,受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