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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43-/2023-1109008 信息分类: 民政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3-11-09
发布机构: 楚雄市紫溪镇 生成日期:
称: 紫溪镇人民调解工作指南
号:

紫溪镇人民调解工作指南

发表时间: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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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并原则上由该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1.各类民事纠纷:婚姻、家庭析产、继承、赡养、抚养、抚育、劳动、债务、赔偿、宅基地、山林、水利、承包、租赁、相邻关系等。

2.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更未构成犯罪。

3.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引起的纠纷。

4.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纠纷,如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就其性质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由于情节轻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当事人不自

诉或者自诉后又撤诉的,调委会可以调解。

5.新型出现的行业矛盾纠纷。如道路交通事故、医疗、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等纠纷。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委托(委派)适宜调解的纠纷。

7.其他可以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不予受理的情形: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经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6.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二、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申请:纠纷当事人可以就民事纠纷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应由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2.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并进行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告知: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在调解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4.调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应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及时查明纠纷真实情况,为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依法公正地解决纠纷提供条件。听取各方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问明纠纷全过程,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思想。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进行分析、核实。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做好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对纠纷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5.调解:在查明纠纷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应及时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引导当事人进一步讲清纠纷事实真相,表明观点和提出解决纠纷的具体要求。向当事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思想认识和觉悟,端正对待解决纠纷的态度,尽可能地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公正、合理的意见。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帮助当事人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6.制作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7.履行: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五、人民调解的工作纪律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纪律

1.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2.不得侮辱当事人;

3.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人民调解场所纪律

1.调解工作人员、当事人、代理人、旁听人员在调解活动中应当讲究文明礼貌,严禁恶语伤人,激化矛盾;

2.当事人、代理人、旁听人员不得高声喧哗,随意走动,影响、扰乱调解场所秩序;

3.当事人的亲属、邻里或同事经调解人员允许可以旁听,但不得发表意见,无关人员未经调解人员允许不得进入调解场所;

4.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参与人必须服从调解主持人指挥,依次发言,未经允许不得打断他人发言;

5.违反上述纪律不听调解人员劝阻和批评教育的,调解人员可以责令其离开调解场所,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

六、乡镇人民调解办公室地址:楚雄市紫溪镇司法所

七、电话:0878-3876002

八、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