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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43-/2023-1109004 信息分类: 民政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3-11-09
发布机构: 楚雄市紫溪镇 生成日期:
称: 紫溪镇: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办事指南
号:

紫溪镇: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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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申请条件:本行政给付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法定条件的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

申请事项范围:

1.民事、行政事项范围:公民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下列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刑事事项范围: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1)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城镇放宽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执行,农村按上年度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执行。

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

(2)被申请人不明确或者申请人提供不出案件有关证件且无法调查取证的;

(3)申诉案件未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的;

(4)申请事项已超过法定时效的;

(5)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设立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第三十八条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第十七条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案情重大、情况复杂、跨行政区域的,可以请求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定下一级或者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宜,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上述法律、法规具体完整内容可通过互联网下载。

三、实施机关

云南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内设法律援助机构或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机构

四、申请条件

(1)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2)达到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或属于免除经济困难审查的人员;

(3)有合理的法律服务请求及事实依据。

五、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份数

要求

备注

1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

纸质

1份

携带原件佐证。

2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或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书

原件

纸质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及申请人签名(按捺手印)。

3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复印件

纸质

1份

携带原件佐证。

4

法律援助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申请人签章(按捺手印)。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七、办理收费(无)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

提交方式:窗口、网络提交。

提交地址:云南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机构或法律援助机构。

楚雄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楚雄市自强路6号市司法局1楼大厅)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二)受理

服务窗口收到申请人申请后,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材料清楚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需要补正的,发放《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材料补正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后发放《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审核符合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依据。

(四)送达

1.直接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窗口领取。

2.转交送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送达。

(五)指派

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人员承办。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并且及时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授权委托协议》。

九、申请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详询云南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窗口或法律援助窗口。

楚雄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楚雄市自强路6号市司法局1楼大厅)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2.电话咨询

(1)法律咨询电话:12348 楚雄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878-3039015

(二)咨询回复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3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查询

楚雄市:楚雄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楚雄市自强路6号市司法局1楼大厅)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2.电话查询

楚雄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878-3039015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四)异议

1.依据: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2.异议受理机构: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

3.地址:云南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1)受理窗口领取

(2)登录云南司法行政网,在“云南司法厅—法治工作—公共法律服务—办事指南”下载办事指南及表格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s://sft.yn.gov.cn/bsznn/98847.jhtml。

(3)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在“云南政务服务网—办事服务—部门办事—云南省司法厅—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下载办事指南及表格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work-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