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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43-/2020-1106006 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17-03-10
发布机构: 楚雄市紫溪镇 生成日期:
称: 紫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号:

紫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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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更新等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章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镇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本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本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农村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
    (五)本镇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本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七)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一)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十二)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十四)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九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三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级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七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章   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产生或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二十五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产生或提供部门在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七条 多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在征求政府信息制作或者获取单位的意见后,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情况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
    第三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领导小组审核后,于每年 331日前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考核评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量化考核和社会评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
    第三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量化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考核;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部门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部门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部门。
    第四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量化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量化考核标准:
    (一)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
    (二)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
    (三)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
    (四)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
    (五)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四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被考核部门,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四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方式:
    (一)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进行问卷评议; 
    (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进行网络评议。
    第四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专题评议,可根据需要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发放并回收问卷调查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第四十五条 根据量化考核和社会评议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四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可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可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七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办公室上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五十一条 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五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的由紫溪镇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