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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42-/2022-0920004 信息分类: 乡村振兴信息
发文日期: 2022-09-20
发布机构: 楚雄市吕合镇 生成日期:
称: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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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

发表时间: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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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2.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4.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二)《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规定:

1.对工商资本大面积租赁农村承包地实行分级备案,其中:2000 亩以上需报省级备案,1000 亩-2000 亩需报州级备案,500-1000 亩需报市级备案,500 亩以下需报乡镇备案。

2. 单个业主流转土地 100 亩以下的,经发包方和村(居)委会审核后,报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备案;100 亩以上(含100亩)的,报市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楚雄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

(三)《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农村上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1.对新流转租赁土地的,一律不得出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

2.对流转合同已到期的要及时解除,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要迅速恢复原土地利用性质,不改变土地利用性质又确需继续流转租用的,要按规范程序、要求重新签订流转合同。

3.流转合同尚未到期且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要引导租赁业主调整种植结构,逐步有序恢复原土地利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