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各办、中心、队: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质量,降低行政案件败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之规定,特成立苍岭镇重大案件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剑波 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
常务副组长:刘云峰 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副 组 长:董开宇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
成 员:陈 江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胡 莹 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徐林忠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张克昌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文智勇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派出所所长
李 双 苍岭司法所所长
杨志旺 镇平安法治办主任
杨朝斌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钟 宏 云南兴滇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岭法律顾问)
案件涉及行业站所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平安法治办,由杨志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杨朝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行政案件法制审核一切事务工作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法制审核范围、内容及其职责如下:
(一)法制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行政案件(个人罚款金额超过0.3万元,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5万元),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除以上范围以外的一般行政执法案件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名非案件承办人员和平安法治办一名具有执法证人员负责进行法制审核。
(二)法制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三)法制审核责任。行政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制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平安法治办对一般行政案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苍岭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