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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9-/2025-0126001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结果
发文日期: 2025-01-26
发布机构: 楚雄市东华镇 生成日期:
称: 东华镇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
号:

东华镇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

发表时间: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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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钟**

违法嫌疑人

东行处决字[2024]第001号

行政违法行为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

责令恢复植被、罚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即28240元

2024年8月16日

东华镇人民政府

2

杨**

违法嫌疑人

东行处决字[2024]第1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失过失引发森林火灾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罚款2000元

2024年1月17日

东华镇人民政府

3

李**

违法嫌疑人

东镇林行处决字[2024]第01号

行政违法行为

滥伐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32棵、罚款滥伐林木价值的3倍,即836元

2024年5月18日

东华镇人民政府

4

李**

违法嫌疑人

东镇林行处决字[2024]第02号

行政违法行为

滥伐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261棵、罚款滥伐林木价值的3倍,即14982元

2024年7月10日

东华镇人民政府

5

余**

违法嫌疑人

东行处立字[2024]第002号

行政违法行为

违法使用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楚雄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实施办法(试行)》

行政处罚

责令三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即108600元

2024年12月20日

东华镇人民政府

6

宋**

违法嫌疑人

东行处〔2024〕第0001号

行政违法行为

占用消防疏散通道、店内物品摆放混乱存在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8日

东华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