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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9-/2023-0517001 信息分类: 乡镇人民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2023-05-17
发布机构: 楚雄市东华镇 生成日期:
称: 中共东华镇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华镇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通知
号:

中共东华镇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华镇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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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通202316

 

各党总支(支部),镇属中心、站(所)、办公室,辖区市属直管单位:

《东华镇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镇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华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华镇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加强单位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三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六条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非工作必要或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信息采集负责人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八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九条 个人信息文件在终端设备保存时,应该设置必要的保护措施(不限于文件加密,设备登录设置密码等措施)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条 任何使用人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不能使用他人或其它未经授权的个人终端设备,也不得将所使用的个人终端设备任意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个人信息文件在传输过程中,应禁止无关第三方人员接触,避免使用网络传输,建议使用移动存储设备进行传输,降低泄露可能性。

第十二条 存储个人信息的文件禁止借由单位邮箱,微信群等公共渠道进行传输,提供和公开。

第十三条 个人信息文件合理使用完毕后,及时对电子文件进行删除,纸质文件进行粉碎销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通过微博、微信、QQ、网站及抖音、快手等社交媒体和视频平台制作、转发、传播包含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图文音视频,涉及个人信息的消息和敏感数据必须经过匿名化或脱敏处理后方可发布。

第十五条 各单位运行的信息系统或委托他人运行的信息系统(网站、APP、小程序、公众号等平台),要依法加强对用户发布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对非法发布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建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