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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8-/2021-0415002 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3-07-11
发布机构: 楚雄市东瓜镇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东瓜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号:

楚雄市东瓜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表时间: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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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办(中心、所)、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办(中心、所)、村(社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办(中心、所)、村(社区)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各村(社区)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市、乡(镇)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各村(社区)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各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各办(中心、所)、村(社区)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镇政府、村(社区)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各办(中心、所)、村(社区)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办(中心、所)、村(社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镇政府对各办(中心、所)、村(社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各办(中心、所)、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各办(中心、所)、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 各办(中心、所)、村(社区)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各办(中心、所)、村(社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瓜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本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本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本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三条 本行政机关要指定具体的机构受理依申请公开等事项,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方便申请人对有关信息的申请或咨询。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本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本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本镇党政办公室,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本镇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本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本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本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并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七条 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本行政机关审核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本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本行政机关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一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本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电、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瓜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镇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机关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机关部门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机关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应先与相关机关部门协调沟通后,再报请镇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条 涉及机关部门为同级行政主体的,相关机关部门均为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机关部门为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下一级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组织协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机关部门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机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回复。机关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七条 机关部门与不属于本区行政管辖权范围的机关部门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申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机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九条 机关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机关部门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机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电、环保、通信、公共交通、金融、保险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的协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瓜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镇范围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关信息产生或者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机关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机关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东瓜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东瓜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查、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公开道歉、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责令公开道歉、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节较轻行为。

第六条 我镇政府信息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泄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批准的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四)没有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一年内被群众举报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市东瓜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