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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7-/2023-1107004 信息分类: 公共文化服务
发文日期: 2023-11-07
发布机构: 楚雄市鹿城镇 生成日期: 2023-11-07
称: 鹿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指南
号:

鹿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指南

发表时间: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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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鹿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受理范围:

根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鹿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受理下列案件:

1.各类民事纠纷:婚姻、家庭析产、继承、赡养、抚养、抚育、劳动、债务、赔偿、宅基地、山林、水利、承包、租赁、相邻关系等。

2. 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更未构成犯罪的纠纷。 

3. 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引起的纠纷。

4. 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纠纷,如侮辱、诽谤、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就其性质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由于情节轻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当事人不自诉或者自诉后又撤诉的,调委会可以调解。 

5. 新出现的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等纠纷。

二、鹿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以下纠纷: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下列案件:

1.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案件;

2.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案件;

3. 已构成犯罪或构成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案件;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特定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三、鹿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当事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符合人民调解性质、功能定位,是人民调解应民需、得民心、顺民意的保证,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作用的保障。

1.自愿平等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一是当事人接受调解、不接受调解、拒绝继续调解都是自愿的;当事人既可接受调解组织安排的调解员,也可自主选择调解员。

二是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调解员要一碗水端平,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方法。

三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出自当事人自愿,调解员不得把调解意见强加于当事人。贯彻这一原则,并不禁止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上门调解纠纷,并不排除调解员对于纠纷当事人的错误言行予以必要的批评教育,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违背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随心所欲地订立调解协议。

2.依法调解原则

法律和道德是社会规范,是人们应该遵从的基本行为规则。

一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如果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行业惯例等进行调解,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设定的强制性规定。

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构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如治安案件、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

三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贯彻这一原则,必须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道德、情理的关系,不能用本地的“土政策”代替法律,也不能在法律与情理发生抵触时违背法律规定,无原则地求得纠纷平息。

3.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径,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具优势和特点。选择哪种方式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包括接受、拒绝、终止调解,选择调解员等权利。同时,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阻挠、干涉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益。

四、鹿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积极履行人民调解工作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各类民间纠纷,

(二)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属地管理,纠纷首调,归口调解,部门联动”的工作方针,及时受理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做到“小事不出调解小组。一般纠纷不出网格片,疑难复杂纠纷不出乡镇(社区)调委会”。

(三)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和制止矛盾纠纷发生。

(四)加强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自觉遵守调解工作原则和纪律,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回访、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五、鹿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制度

(一)调委会每个季度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集中学习。

(二)学习的主要内容:

1.与人民调解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人民调解业务知识。

3.调委会应通过以会代训、观摩学习、案例讨论等多种方法和途径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和业务水平。

4.积极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六、鹿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回访制度

(一)调委会对调解的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容易激化的纠纷,易反复的纠纷等应在调解后一段时间或协议履行时间进行回访。

(二)回访要了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纠纷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情况。

(三)对回访中掌握的重大情况,要现场处理,对确需汇报、研究的,应控制事态,再行上报。

(四)当事人对调解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如实记录,及时研究并加以改进。

七、鹿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调委会应明确专人负责调解档案的归档、保管、借阅和保密等工作。

(二)民间纠纷经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调委会应在调解事务办理完毕后及时整理装订人民调解卷宗,做到一事一卷。

(三)人民调解业务卷宗内容包括: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调解申请书;

4.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5.与当事人谈话笔录;

6.调查笔录;

7.证据材料;

8.调解笔录;

9.人民调解协议书;

10.回访记录;

11.其他材料。

八、鹿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地址、电话、工作时间

负 责 人:范文才

办公室电话:0878-3018148

办公地址:楚雄市鹿城镇青龙河西路48号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及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九、鹿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十、鹿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场所工作纪律

(一)以下人员不得参加调解:

1. 有精神病史的人和酗酒的人;

2. 赤膊、赤脚或衣冠不整的人;

3. 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4. 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正常秩序的人;

(二)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 服从调解员的安排,调解期间不得随意走动;

2. 不准大声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3.未经调解员同意,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4.未经调解员同意,不准录音、录像及照相;

5. 对调解过程有意见当场提出来经批准的,可在调解结束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员上级有关部门提出;

6.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调解员有权给予警告或责令其离开调解室,情节严重者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