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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7-/2022-0907005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2-09-07
发布机构: 楚雄市鹿城镇 生成日期:
称: 鹿城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号:

鹿城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表时间: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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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执法类别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实施依据

1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2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3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6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8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9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10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11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12

行政处罚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天、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1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1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16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17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18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19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21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22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

2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24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25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26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

2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2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29

行政处罚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30

行政处罚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31

行政处罚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3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3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3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

3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3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

37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38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39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4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项

42

行政处罚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43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44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45

行政处罚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46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条

47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4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4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5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无理拒绝、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5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52

行政处罚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5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5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5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56

行政处罚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57

行政处罚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58

行政处罚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59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60

行政处罚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61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62

行政处罚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63

行政处罚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64

行政处罚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65

行政处罚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66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鹿城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