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号: cxs036-/2024-0305002 信息分类: 抓外贸
发文日期: 2024-02-19
发布机构: 楚雄市商务局 生成日期:
称: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号: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2-19
字体:[    ]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和《云南省强外贸三年行动(2023—2025年)》(云政办发〔2023〕47号),更好帮助外贸企业降低成本、开拓市场,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最大限度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用,现将《云南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州、市商务局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云南省商务厅

2024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健全外贸综合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外贸经营主体,壮大对外贸易队伍,扩大对外贸易规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指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汇、信保、国际市场开拓、品牌推广、国际体系认证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报云南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独立核算,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完善,履行社会责任。

(二)已建立线上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和外贸专业化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汇、信保等综合服务,能与进行委托的客户依法合规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

(三)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且未被下调管理类别或信用等级。

第四条 根据企业服务功能完善程度、服务规模大小、信息化建设程度、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等标准,云南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分为两种类别: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州(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一)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具有服务全省能力,服务云南本土企业50家以上,申请认定近一年内经核准业务量达5000万美元以上,其中,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条件为:服务云南本土企业20家以上,申请认定近一年内经核准业务量达5000万人民币以上。

(二)州(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具备服务本区域范围能力,由州(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标准认定为州(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经以下程序予以认定:

(一)提供以下材料:

1.云南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开展外贸综合服务情况的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业务开展模式、近1年内完成的进出口业务量及未来发展思路、措施等);

4.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主要功能模块说明及运行情况。

5.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清单及合同(协议);

6.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退税、收汇、信保等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7.专业服务人员有关资质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8.法人代表签字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申明;

9.其他可资证明的材料。

(二)企业申报材料(含复印件)需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纸质材料及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至所在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三)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并于10日内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商务厅。

(四)省商务厅收到州(市)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后,由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公布“云南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名单,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州(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由州(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程序予以认定,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四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外贸全流程服务:

(一)备案:代办各类进出口相关资质,包括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办理电子口岸IC卡,报检及原产地证备案,特殊资质备案,外汇管理局备案等;

(二)报关:报关单填制,预归类,交单,手册,建立电子台账,边角料核销,查验,放行,免表等;

(三)报检:出通关单,换单,3C认证,熏蒸,查验,

报检,制单等;

(四)物流:国内物流和国际物流,分拨,包装,配送,快递,公共智慧物流(港口、机场、铁路、公路)解决方案等;

(五)仓储:提供冷库、边境仓、海外仓、保税仓等;

(六)退税:代符合条件的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七)结汇:协助企业开立银行外汇账户,审单审证,保证单证相符,单货相符,到银行交单;

(八)保险:申请信保,信保备案注册,申请额度,代缴保费,协助调研等;货运保险中的投保,缮制保单,出险报案,索赔等;

(九)融资:协助向金融部门、银行办理各类融资贷款;

(十)培训:大型培训和小范围业务沙龙和专题业务讲座等;

(十一)咨询:包括各类业务咨询和政策咨询解读,市场开拓方法与技巧咨询,以及应企业要求上门答疑等;

(十二)政策宣贯:宣传落实系列惠企政策;做好政策解读运用;

(十三)数据运行监测:构建企业订单、客户、商品、贸易国别、贸易方式等跨境供应链数字化系统;

(十四)海外市场拓展:推动企业海外品牌推广,国际营销,组织赴海外市场考察;

(十五)展会推介:在线平台直播、办展、洽谈、产品发布,组织参加各类国内外展会、推介会等;

(十六)翻译:包括现场翻译,资料翻译,外贸验厂,制定合同等;

(十七)法律:帮助企业应对解决国际法律纠纷;

(十八)审证:在企业需要的时候,帮助企业审核信用证,保证信用证条款能够执行;

(十九)制单:帮助企业缮制进出口要求的各项单证,包括发票,装箱单,备货单等;

(二十)认证:协助生产企业办理验厂认证以及其他国际认证;

(二十一)外贸代理:以代理的形式帮助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

(二十二)其他有利于促进外贸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 积极参与实施“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覆盖行动。

(一)积极对接州(市)、县(市、区),在有条件的各类园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跨境电商综试区、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设置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建立外贸综合服务体系,派驻具备外贸实操能力和报关资质的人员提供全流程外贸综合服务和免费咨询指导。

(二)推动企业自营进出口,孵化一批成长性强的外贸企业,壮大进出口市场主体规模。引导服务驱动与产业驱动深度融合,挖掘优势产业出口潜力,扩大贸易额。

(三)建立“银行+信保+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合作机制,提升“一站式”服务能力,推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扩大服务主体数量。

第五章 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第九条 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培引及监管工作,建立联络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形成促进外贸综合服务新业态发展的合力。

第十条 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部门之间进行信息共享,实现执法互认和联合监管,及时互相通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涉及信用等级下调等违法违规行为。适度、有序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放相关企业诚信度信息,降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风险控制成本,提高风险控制成效。

第六章 考核与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云南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业务开展按照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有关职责进行归口管理。原则上每3年由商务会同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分别对省级、州(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通过的企业,保留原称号;对考核不通过的企业,不再保留相应称号且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云南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资格: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欺瞒、骗取相关资质认定,后经查出的。

(二)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第三条第3款相关规定的。

(四)发生未实际履行约定的外贸综合服务行为,代办退税业务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

(五)发生重大失信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财政支持措施。统筹中央、省级外经贸资金,按照云南促进外贸发展有关资金管理规定依规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海关支持措施。加强关企合作,指导企业规范办理进出口海关业务,优化货物进出口环节单证审核流程,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高风险项目严密监管和低风险产品快速放行的验放模式,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的进出口营商环境。

第十五条 出口退税支持措施。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积极辅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和申报代办退税。对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为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第十六条 外汇管理支持措施。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原则上应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要求。具备相应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具备相应条件的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

第十七条 信用保险支持措施。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构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构结合企业投保业务情况量身定制承保方案,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市场开拓、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提供服务,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强风险管控、虚假贸易等的风险预警。逐步建立信保机构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线上对接,简化投保流程,降低投保成本。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借助信用保险获得银行融资。

第十八条 金融服务支持措施。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制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试行与其业务特点相适应的融资办法,探索对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行信用贷款,逐步建立金融机构与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专业服务和网上对接机制,加大对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融资、担保等政策配套支持力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或具体实施情况适时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