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本部门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法律、法规和省、州、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二条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四条涉密信息不得发布,涉密信息未经脱密程序不得发布。
第五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并征求意见,同时要求被征求意见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对是否可以公开存在争议的,由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六条局各科室、服务中心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