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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4-/2025-0306001 信息分类: 相关政策
发文日期: 2025-03-06
发布机构: 楚雄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的通知
号: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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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文件的通知》(云医保〔2024〕72号),为严格落实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要求,进一步促进规范有序就医和分级诊疗规范管理使用医保基金,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

非普通门(急)诊且未转诊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按照以下政策执行。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统筹区外(州外)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降低15%;公务员医疗补助不予补助。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统筹区外(州外)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降低20%。

二、有关要求

(一)在统筹区内(州内)就医的,报销政策严格按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执行,统筹区内(州内)就诊不执行异地就医差异化报销政策。

(二)参保人在需要外转就医时,可到转出地相关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医疗机构对相关患者病情进行评估,对本医疗机构不能收治的患者,给予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评估本医疗机构能收治的患者,不予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医疗机构不得以患者“未在本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等理由,拒绝为相关患者进行评估和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由楚雄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025年2月28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