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楚雄市医保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的通知》(楚政通〔2021〕4号)、《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的通知》(楚市政通〔202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市医保局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以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楚雄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一)由楚雄市医保局负责编制或者调整的涉及楚雄市医疗保障的重大规划、药品目录和医保执行范围等;
(二)由楚雄市医保局牵头负责的医疗保障改革中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发布的楚雄市医疗保障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医疗保障领域中由楚雄市政府投资或者需经市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五)其他需要楚雄市医保局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项目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楚雄市医保局根据本部门实际,明确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标准,经局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本标准(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