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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3-/2020-1105005 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发文日期: 2019-12-10
发布机构: 楚雄市供销社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供销社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号:

楚雄市供销社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表时间: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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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情况

市供销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范围公开政府信息,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单位信息公示栏公开了本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及企业办事。服务类公开服务事项办理条件、程序、期限等。决策类公开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性文件,重大决策、财政预决算信息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一)严格落实责任,依法履行公开义务。市供销社十分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市供销社各科室工作责任,做到常议常抓。指定责任心强、综合素质较好的政务信息员专门负责政务信息整合、网络信息管理等有关工作。明确市社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能科室,全面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建立了“主要行政领导统管、科室负责人督办、具体责任人执行、信息复核反馈”和“信息发布审查、保密条例复核、政务信息员发布、过错责任追究”的“双四级”工作机制。向政府网站发布的每条信息都要有市供销社领导的签字审批意见,对文档室关键涉密要害部位,实行上网单机分离,配有专门的保密计算机和移动介质,预防了泄密事件的发生

规范目录编制,方便群众获取信息。按照市政府信息中心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和技术标准,全面优化市供销社信息公开网栏目设置,完善网上信息发布、搜索、查询和统计等功能,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市供销社部门版块中解读涉及供销合作社的重要政策措施、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网规范化水平。及时发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新闻发布会、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内容。积极回应落实社会关切,7月22日,市供销社再次回复了2018年州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93号政协委员钱兴华提交《关于建设西南种子及粮油交易市场的提案》,提案人对主办单位市供销社的表示满意。做好“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对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项目申报、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分别由市供销社合作经济指导科、经济发展科、财务资产科协同,优化和提升服务质量,在公开的基础上,公开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项目申报等事项围绕权力运行流程、办理结果、部门预决算、专项资金分配等重点工作,规范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2019年,综合信息中通知公告6条、部门动态6条;依申请公开目录中,公开了目录、公开指南、公开年报和3项制度公开;主动公开信息4条、主动公开组织机构信息4条。

  突出重点工作,深化公开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规范和深化重点领域信息的主动公开,持续提升政府部门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提高公开实效。本年度,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中,财政 信息公开2条。

  1. 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项目申报。加强申报项目清理确认工作,及时调整信息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布取消、下放、承接的行政审批目录、运行流程、廉政风险点等。加强审批事项办理的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实现阳光审批,提升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2019年,公开了楚雄市东华镇自发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楚雄市智诚野生动物园驯养繁殖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楚雄市东盈商贸有限公司综合服务社建设、楚雄市大地基供销社有限公司生态园农庄综合服务社建设、西舍路新耀供销商贸有限公司新型基层社提升改造、楚雄市供销社鹿城镇军屯村级基层社建设等6个申报、实施项目,年内项目已完成验收。

  2.细化财政 信息公开。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楚雄市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要求,市供销社全面开展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严格公开范围、内容、格式、口径和时间,公开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及时公开2018年预算、2019年度部门预算等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制作数量

本年新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1

1

1

规范性文件

65

65

65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0

0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1

0

1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0

0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0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1

0

0

0

0

0

1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

0

0

0

0

0

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9年,市供销社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信息更新偏慢。由于市供销社产生的政务信息不多,公开的信息量不是很大,信息更新相对较慢,需要进一步更新和改进。二是信息公开途径比较单一。市供销社主要以网站信息更新为主,其他配合公开方式较少,途径单一,限制了市供销社信息公开的范围,制约了政务公开的进一步发展。三是信息公开无专职工作人员,兼职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0年,市供销社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改进,规范信息公开的形式、内容,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外网作为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的第一平台,多渠道发布市供销社系统工作情况的信息和政务公开信息,把对市供销社系统监管工作全面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进一步提高市供销社系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认真执行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1.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工作动态、政策解释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2.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透明。对公开的重大政策,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

3.围绕助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按照要求公开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

4.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

5.围绕增强公开实效,加强能力建设。积极做好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开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定期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审,确保应公开尽公开。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