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规定受理。包括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由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单位、个人提出水域滩涂养殖许可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经2010年5月6日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审批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2.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系统内已登记证书养殖权人相关信息变更登记
2、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3、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生产条件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4、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5、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楚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单位和个人应在市级媒体(如《云南日报》),《楚雄日报》刊登《滩涂养殖许可证》遗失公告。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养殖权在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
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2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3
|
水域、滩涂界至图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
4
|
承包合同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5
|
承包方案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6
|
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7
|
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申请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8
|
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9
|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带原件(查验)。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楚雄市农业局负责现场勘查评估。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市行政审批局在网上收到企业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对接楚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楚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报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审批。
(四)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 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水域滩涂养殖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对象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通知公告”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