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申请人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由楚雄市审批部门审批、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第五条;《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的,符合国家节能管理有关规定,报送节能报告和耗能计算表。
(二)依申请变更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重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条件同新办(首次)。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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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
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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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办
|
增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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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
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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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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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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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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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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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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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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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纸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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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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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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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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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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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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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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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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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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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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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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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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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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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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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节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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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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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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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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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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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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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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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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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纸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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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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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依申请变更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十、中介服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第八条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审批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3 0878-6087515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网络查询: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窗口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重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