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开发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为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经营单位。
二、办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审批条件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审批条件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4、5、16路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四、申请材料
表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文件 |
份数 |
设立 |
变更 |
注销 |
1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2 |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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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4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
5 |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8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出资额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1)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出资人(主管部门)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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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10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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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12 |
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13 |
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算组织、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
||
14 |
清税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15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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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1 |
√ |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文件 |
份数 |
设立 |
变更 |
注销 |
1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2 |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3 |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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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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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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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7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8 |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9 |
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 |
注: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用A4纸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通知书:申请人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局155-162号窗口领取或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咨询
窗口咨询: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电话咨询: 0878-6087517。
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
十一、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cxs.gov.cn/xwdt.htm)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