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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2-/2021-0111006 信息分类: 业务指南
发文日期: 2022-01-03
发布机构: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号: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发表时间: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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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辖区范围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办理依据

1.2011年4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变更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车辆;

2.有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调度、驾驶、车辆管理等专职人员;

4.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营运、安全、财务、保险、劳动人事等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依申请变更的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的不予办理;

(三)补证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证件遗失;只遗失正本或副本其中一样,则带未遗失的正本或副本办理补办手续;若正本、副本均遗失,申请人应在省级或市级媒体(如《云南日报》、《文山日报》),刊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遗失公告。申请人凭发票或相关报刊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进行补正。

(2)证件损毁:申请人写清情况说明,交原许可机关进行补办。

(3)证件到期:申请人带旧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原许可机关进行换证。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四)依申请注销(终止)经营的条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五)依申请换证(延续)经营的条件: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2.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3.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4.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0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运营资质许可

变更

暂停终止

质格许延续经营

1

《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2

企业营业执照和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3

企业章程文本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4

企业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5

银行出具的运营资金证明

原件

纸质

1

6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房产地产证明或者房产地产租赁协议

复印件

纸质

1

7

经营方和管理制度文本,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登记表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8

经营规模说明

原件

纸质

1

9

经营模式说明

原件

纸质

1

10

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

原件

1

11

管理与服务承诺

原件

纸质

1

12

申请表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4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证: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给予交通行政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0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2)网络提交。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办事服务→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证核发→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考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有关机构组织考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现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个人)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4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证: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给予交通行政许可证。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0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1/#/home)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0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网络查询: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1/#/home)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领取方式:由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通知申请对象现场领取相关文书。

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1/#/home)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办事服务→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证核发→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证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