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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0-/2025-0627003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结果
发文日期: 2025-06-03
发布机构: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楚市市监处罚〔2025〕102号)
号: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楚市市监处罚〔2025〕102号)

发表时间: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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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楚雄X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楚市市监处罚〔2025102

 

当事人:楚雄X商贸有限公司

202537日,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楚雄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楚市检检建受202429):“楚雄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利用楚雄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违法行为,本局于2025327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连续10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证:20171114日,当事人被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3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合同诈骗罪。并且本局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2015年度—2024年度连续10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同时楚雄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登记注册的电话号码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场检查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发现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楚雄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出楚雄X商贸有限公司20152024年连续十年未依法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连续十年未依法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企业登记电话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的事实。

3.楚雄市人民检察院的《检查建议书》(楚市检检建受2024291份,证明“楚雄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利用楚雄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5418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市监罚告〔2025JY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市监听告〔2025JY01号),告知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注册号为:532300100022753楚雄X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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