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
楚雄X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楚市市监罚告〔2025〕JY01号
楚雄X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连续10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3月7日,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楚雄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楚市检检建受〔2024〕29号):“楚雄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利用楚雄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违法行为,于2017年11月14日被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3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合同诈骗罪。本局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2015年度—2024年度连续10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同时楚雄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你公司登记注册的电话号码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场检查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发现你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吊销注册号为:532300100022753的楚雄X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俄XX、谢XX 联系电话:0878-3169816
联系地址:东瓜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龙江路5号)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