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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0-/2024-0118004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结果
发文日期: 2024-01-18
发布机构: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双公示”(行政处罚2023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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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行政处罚2023年3期)

发表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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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元) 处罚决定日期
1 上海至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沈一林 楚市市监处罚﹝2023﹞128号 安装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窗口、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因该安装项目尚未实施完工,安装公司并未获取相关款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行为,给予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罚款30000元 30000 2023.9.22
2 楚雄开发区杨照美鲜肉摊 杨照美 楚市市监处罚﹝2023﹞129号 经营不合格牛肝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罚款300元 300 2023.9.26
3 楚雄开发区李会芬蔬菜铺 李会芬 楚市市监处罚﹝2023﹞130号 经营不合格辣椒(小米辣)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罚款300元 300 2023.9.26
4 楚雄开发区李玉琼鱼摊 李玉琼 楚市市监处罚﹝2023﹞131号 经营不合格牛蛙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罚款300元 300 2023.9.26
5 楚雄高新区文赛水产品经营部 杨永发 楚市市监处罚﹝2023﹞132号 经营不合格淡水鱼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罚款300元 300 2023.9.26
6 楚雄开发区山丙静农产品经营部 山丙静 楚市市监处罚﹝2023﹞133号 经营山丙静农产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芹菜、小米辣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罚款300元 300 2023.9.26
7 楚雄开发区胡杨鲜鱼摊 杨建琼 楚市市监处罚﹝2023﹞134号 经营不合格鲤鱼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罚款300元 300 2023.9.26
8 楚雄开发区陈学翠蔬菜摊 陈学翠 楚市市监处罚﹝2023﹞135号 经营不合格芹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罚款300元 300 2023.9.26
9 楚雄市盛世惠购超市 李丐边 楚市市监处罚﹝2023﹞136号 经营不合格小笋片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二氧化硫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罚款300元 300 2023.10.08
10 楚雄市鹿城镇许凤翠鲜肉店 许凤翠 楚市市监处罚﹝2023﹞137号 经营不合格乌鸡肉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罚款800元 800 202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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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鹿城镇和胜食品冷鲜店
杨胜军 楚市市监处罚﹝2023﹞138号 经营不合格乌鸡肉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罚款800元 800 2023.10.08
12 楚雄市鲍永香蔬菜店 鲍永香 楚市市监处罚﹝2023﹞139号 经营不合格小葱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罚款200元 200 2023.09.28
13 楚雄日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销售 林志兵 楚市市监处罚﹝2023﹞142号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全合成机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侵权商品、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以下商品:嘉实多系列的机油金嘉护10W—40的2桶(4L/桶)、磁护5W—30的1桶(4L/桶)、磁护5W—40的3桶(4L/桶)、磁护5W—40的11桶(1L/桶)、磁护5W—30的12桶(1L/桶)和金美孚机油0w—20的19桶(1L/桶)、金美孚0w—40的11桶(1L/桶)。   2023.10.08
14 楚雄博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李晓兰 楚市市监处罚﹝2023﹞143号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全合成机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侵权商品、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嘉实多”磁护4桶(规格为4L/桶,型号为5W-40,批号为20220105)。
二、罚款5000元。
5000 2023.10.09
15 楚雄市鹿城镇长顺挖土机配件经营部 周清飞 楚市市监处罚﹝2023﹞144号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全合成机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收下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美孚H68力图液压油18升/桶批号X290414的液压油11桶;2.“美孚”黑霸王齿轮油(85W-140)4升/桶批号X245904的齿轮油19桶。二、罚款5280元。 5280 2023.10.09
16 楚雄市鹿城镇张丽珠鲜肉店 张丽珠 楚市市监处罚﹝2023﹞146号 经营不合格乌鸡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罚款800元 800 2023.10.09
17 刘应会 刘应会 楚市市监处罚﹝2023﹞147号 经营不合格土杂鸡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罚款800元 800 2023.10.09
18 楚雄市鹿城镇严公玲水产品经营部 严公玲 楚市市监处罚﹝2023﹞148号 经营不合格土钳鱼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一)项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构成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鉴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钳鱼,进销货数量不清、不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钳鱼,给予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罚款800元 800 2023.10.09
19 楚雄开发区奋发汽车服务维修中心 袁启维 楚市市监处罚﹝2023﹞149号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全合成机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侵权商品、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收2桶型号为5W—30 SPC2(4L)嘉实多磁护机油;
二、罚款5000元。
500 2023.10.23
20 董世勤 董世勤 楚市市监处罚﹝2023﹞150号 经营不合格淡水鱼(鲤鱼、乌鱼)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12元;二、罚款500元。 500 2023.10.23
21 楚雄市鹿城镇王玉秀蔬菜摊 王玉秀 楚市市监处罚﹝2023﹞158号 经营不合格韭菜、辣椒(尖椒)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罚款300元 300 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