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1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备案 |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同意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是中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 |
2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备案 |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企业登记申报材料审核、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3、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 |
3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审查 | 部门规章:《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号)第二十一条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标志制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同意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是中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 |
4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厂商识别代码续展 | 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同意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是中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 |
5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受理 | 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十一条: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同意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是中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 |
6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受理 | 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同意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是中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 |
7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毛绒纤维质量的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毛绒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毛绒纤维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毛绒纤维组织实施质量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同意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或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 |
8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食品风险分级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加强是中事后监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情况,制定风险监管实施方案,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对风险较大的食品加大监管力度和监管频次,确保食品安全。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 |
9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楚雄州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初审 | 规范性文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楚雄政通[2008]5号)第二条: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经费的管理以及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州市场监管局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通知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财务手续。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2.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