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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0-/2023-1101005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4-03-06
发布机构: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奖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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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奖励类)

发表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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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部门意见
1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举报奖励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顺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2.现场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传销活动的举报奖励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顺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2.现场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在食品安全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加大奖励力度。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顺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2.现场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核查属实的奖励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31号)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标准工作实行奖励制度。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顺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2.现场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金银走私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自1983年6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给予表彰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国家金银政策法令,在金银回收或者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为保护国家金银与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三)发现出土无主金银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对国家有贡献的;(四)将个人收藏的金银捐献给国家的。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顺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2.现场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举报 行政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举报或者协助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顺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2.现场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
行政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举报奖励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顺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2.现场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检举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化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九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顺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2.现场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顺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2.现场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在盐资源保护、开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盐资源保护、开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时限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现场奖励责任:严格按照时限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财务、谋取个人利益等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由经信局划入
11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规范性文件:《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二条: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1.审查阶段责任: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依法审查,确定举报人是否符合举报奖励条件;
2.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决定给予何种奖励;
3.告知阶段责任: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将对其进行何种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或者不符合奖励条件而奖励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的;
3.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4.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由发改局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