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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0-/2023-1101003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4-03-06
发布机构: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强制类)
号: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强制类)

发表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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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1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的查封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六)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经营主体的查封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查封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经营场所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查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查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调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十一条第(四)项: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企业营业执照扣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场所、款项、设备、材料、工具等封存或者扣留;对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和其他资料查阅、复制、扣留、封存 地方法规:《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一款第(五)县经监督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留的措施。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场所、款项、设备、材料、工具、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和其他资料的封存或者扣留 地方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一款(三)项:封存或者扣留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场所、款项、设备、材料、工具等;(四)查阅、复制、扣留、封存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和其他资料。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商品和资金扣留、封存;扣留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调查和询问行为人;
(二)查阅、复制、拍照、扣留、封存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封存、扣留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商品和资金;
(四)按规定程序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往来款项和账务;
(五)监督处理违法违章经营的商品;
(六)扣留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行使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查封、扣留 地方法规:《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一款(五)项:监督检查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经监督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留的措施。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查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条第四项: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茧丝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麻类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扣押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需要进一步查验的产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自1995年5月3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需要进一步查验的产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措施;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或必要技术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的封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食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食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的封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食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食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食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食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食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食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食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食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3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食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食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4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药品或医疗器械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5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药品或医疗器械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6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药品或医疗器械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7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药品或医疗器械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的控制措施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四十九条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药品或医疗器械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相关证据材料和物品的扣押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药品或医疗器械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查封或者扣押违法盐产品、运盐工具、包装物品、加工设备 行政法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三款对涉嫌违法的盐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设备、包装物、运盐工具等物品进行暂时查封、扣押;应当经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涉嫌违法的暂时查封、扣押的盐产品等物品,所有人不明的,经公告满60日后,仍无法确定所有人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无主物依法处理。 1.接收请求阶段责任:收到当事人请求书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接收调解阶段责任:决定受理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下达决定书;
3.履行阶段责任: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向上一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盐业查封、扣押的;
2.违反盐业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程序的;
3.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4.在盐业违法行为查封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适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盐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检查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收集证据,确定当事人违法金额;
2.决定阶段责任: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限期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的违法所得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3.审核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退款情况进行审核;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的;
2.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所得而未责令退还的;
3.对退款情况未进行认真审查的;
4.因工作不当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5.在责令退还多收价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